加強信息互通。與組織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將回訪教育、關愛幫扶工作中掌握的被問責幹部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態度、被問責後的工作成績、周圍幹部群眾的評價等信息進行互通共享。
嚴格程序規定。明確要求組織部門在被問責幹部影響期滿後首次重新使用時,應深入瞭解被問責幹部在影響期內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情況,並書面徵求相關紀檢監察機關、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經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後重新任用。
加強跟蹤考察。被問責幹部走向新的工作崗位後,紀檢監察機關督促相關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加強跟蹤考察,強化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比如,在2021年縣(市、區)換屆過程中,共有69名被問責幹部因認識深刻、整改到位、業績突出、組織肯定、群眾公認,在影響期滿後獲得重新使用或提拔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