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必須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不同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履行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當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還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國務院有關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適應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