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欺騙貸款造成損失或承擔刑責
鄧志鬆律師表示,個人經營性貸款的用途通常為生產經營或其他合理性投資,包括購置經營設備、購置或建造經營性物業等,不包含購置個人住房或其他商品房等用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銀行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鄧志鬆說,根據相關規定,監管部門協同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貸前調查、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合同約束等機制,嚴格防範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違規挪用至房地產市場的行為。對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導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監管部門將結合監管大數據從嚴從重查處。
鄧志鬆同時提醒,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貸款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