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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立法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
http://www.CRNTT.com   2023-02-21 07:11:10


  中評社北京2月21日電/網評:立法織密築牢金融安全網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李慈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實體經濟的血脈,在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實現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防範化解風險、保障金融安全,始終是維護行業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不久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再次徵求意見。相較於去年4月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徵求意見稿)》,《草案》更加注重“統籌與協同”,充分利用我國在金融風險化解與處置中的行政優勢,積極推動部門間、行業間以及社會間的協同治理,進一步增加了金融穩定具體工作的可操作性。

  維護金融穩定須堅持風險預防和化解處置並重。為了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的能力、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和保障安全,《草案》堅持以風險預防為主、同步推進風險化解和處置的立法思路,採取“金融風險防範”和“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並重的立法體例。首先,通過設置金融機構市場准入門檻、明確金融機構合規經營義務、細化管理部門監管職責來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工作,借助監測預警機制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其次,《草案》以審慎監管指標為依據,全過程、全方位動態評估金融風險水平。當指標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要求金融機構通過調整業務規模、限制紅利分配等方式方法來落實主體責任,同時引導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市場機制適時介入,輔以政府行政監管來實現金融風險的有效化解。最後,在金融風險發生後,堅持風險主體自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引入救濟資本,激活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適時進行接管與托管,同時銜接配合司法程序做好金融風險的合理處置。

  維護金融穩定應加強各主體間的統籌與協同。針對金融穩定工作中存在的行業間、部門間分工與合作的問題,《草案》從橫向監管部門統籌與縱向落實主體協同角度展開制度設計。一方面,通過建立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明確金融監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成員單位的法定職責,暢通部門間金融信息共享渠道,進而實現金融風險的精確研判,推動金融穩定工作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遵循“由中央到地方”“從政策到市場”的制度實施邏輯,細化省級與縣級人民政府在金融穩定工作中的職責與權限,規範不同層級政府在應對不同等級金融風險時的程序要求。同時,《草案》遵循社會協調治理的理念,強調以市場主體為核心,壓實金融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等主體的風險防範、化解與處置義務,通過協同與配合來實現金融穩定工作的有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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