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體“三資”達到一定規模的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居)委會主任開展提級監督,有助於更好形成發現問題、嚴明紀法、整改糾偏、有效治理的監督閉環,推動標本兼治、系統施治。
《辦法》將開展“三項提級”的實踐成果固化為制度,明確要求對集體經濟體量大、工程項目建設多、廉政風險高的村,深化運用集體“三資”提級監督;縣級黨委一屆任期內應對所轄村黨組織至少巡察1次,對反映問題較多的村,突出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強化監督;嚴格落實村“兩委”成員特別是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提級監督推進了縣鄉監督有效聯動。圍繞壓實主體責任,《辦法》作出具體部署。從規定市縣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聽取村幹部隊伍建設情況匯報,每半年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1次工作推進情況,到要求市縣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從明確全面落實縣級領導班子成員包鄉走村入戶制度,到要求鄉鎮黨委書記及班子成員、包村幹部和駐村幹部瞭解掌握村幹部思想狀況、現實表現、廉潔自律等情況,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醒到位、及時處置……一系列舉措,旨在推動提級監督工作更好融入基層治理、取得更大治理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