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周博分析,“新官不理舊賬”多發於政府機構換屆、領導幹部更替、體制機制改革之後,常引發合同糾紛、應付款項拖欠、重點工程中止等問題,造成巨大浪費,影響黨和政府公信力,其背後甚至存在腐敗和作風問題。
《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迴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比2018年《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在對應內容基礎上,特別增加了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的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承擔相應責任的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章明說,基層實踐中,“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屢見不鮮。該條款的修訂,擰緊了責任鏈條,彌補了責任漏洞,督促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切實負責,不得消極迴避、推卸責任。
“《條例》從壓實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到對黨員幹部個人在工作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作出規定,進而推進到明確規定‘新官要理舊賬’的要求。”上海市金山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唐立楓分析說,這一條款進一步明晰了現任黨員幹部的責任,著力解決實踐中幹部交流後容易產生的推諉扯皮問題,對前任已經存在且屬於現任黨員幹部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迴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明確要給予處分,有助於壓實現任領導的責任,倒逼其履職盡責。
此前,金山區發生了一起河道項目違法用地案件。一條寬28米的河道,由於“未批先建”導致違法占用耕地,竣工不到一年又回填近一半,造成大量人力財力浪費,引發群眾不滿。區紀委監委在對相關人員開展談話時,上述人員認為河道項目邊施工邊備案是在沿襲傳統做法,因而明知道其違反規定卻並未在第一時間予以糾正。對此,金山區紀委監委以2018年《條例》工作紀律的兜底條款進行了處理。“現在新《條例》有了明確的條款,對於黨員領導幹部在自己的任期上不解決前任遺留的問題,就可以明確予以處理。”唐立楓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