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退休後仍利用原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浙江省嘉興市國資委原黨委委員、副主任沈建陽提前退休後,不僅違規兼職取酬,還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針對有的黨員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大肆利用原職務上的影響幫助親友拿工程、上項目等問題,《條例》增加了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親友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不因黨員幹部離崗而降低對其的要求。
《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湖北省公安縣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張久經說,《條例》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離崗黨員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這有助於進一步增強離崗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黨員幹部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始終保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做到離崗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為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第一種形態”中充實“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內容,推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層層設防,使幹部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
聚焦監督執紀中發現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問題,《條例》在第九十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規定;銜接黨政機關會議活動等規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條增加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兜底條款,緊盯不放、寸步不讓,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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