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處理依據是《條例》第一百零二條,主要是指黨員幹部為規避組織和群眾監督,到相對隱秘的私人會所或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大吃大喝。監督執紀發現,有的吃喝場所藏在住宅小區,內部裝修奢華,披著“茶道”“工作室”等外衣,卻從不對外營業,僅為特定人員提供餐飲服務,一般在同一時段內只接待一批次客人。黨員幹部出入私人會所或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場所容易沾染奢靡享樂的不正之風,甚至滋生腐敗問題,執紀實踐中應精準甄別、嚴肅處理。
三是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處理依據是《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主要是指黨員幹部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公共財物管理的制度規定,違規使用公款用於吃喝。從執紀情況看,該類行為手段多樣,日益隱蔽。如,假借辦公用品、會議費等名義報銷餐費;在內部食堂吃喝,將違規吃喝費用混入食堂正常開支;虛列業務經費開支,用於購買高檔酒水等。
四是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處理依據是《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此次修訂將原條文“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修改為“違反接待管理規定”,涵蓋公務、商務、外事等各種接待。主要是指黨員幹部違反接待管理制度,揮霍浪費公共資金,借接待之機吃喝。該行為的違規之處主要包括接待安排的就餐場所、用餐次數、陪餐人數、餐飲費用等超出規定的標準,甚至借接待之名,使用公款進行大規模、高檔次吃喝。
江幫富:對違規吃喝行為準確定性,需區分違規吃喝行為費用來源、具體性質、參加人員等,聚焦違規吃喝行為的違規性和有責性開展取證工作。
對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行為,應聚焦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調查取證,判斷因素包括:宴請費用支付者與被審查人之間是否存在管理服務關係、是否存在職權或地位制約因素;被審查人是否明知宴請目的是為了加深瞭解或聯絡感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宴請前後是否提出請托事項。若宴請費用系私營企業主支付,可以調取其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材料,從公司經營範圍與參加宴請的黨員幹部職責、崗位,判斷是否存在制約關係,從而判斷是否構成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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