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主要針對沒有實質性公務接待事項,通過虛列接待事項或套取財政資金等方式,用於特定人員吃喝。應聚焦是否“用公款支付”,對此類行為的處理,要綜合考慮宴請動機、宴請的規格、報銷的金額、次數、參與人數、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判斷是否構成違紀。取證時,要重點核實宴請的事由、是否有真實的公務、報銷費用來源、報銷經辦人及具體方式。對疑似以購買辦公用品等名義報銷餐飲費用的,延伸調取具體經辦人、財會人員等人證言。對疑似虛列公務接待事項違規宴請的,調取公務接待單、公函、邀請函等書證,與被虛列的接待方核實公務接待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對使用“空白公函”虛列接待事由和人數,報銷個人餐飲費用的,由於其本質上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系貪污行為,應依據紀法銜接條款定性處理。對違規向其他單位提供“空白公函”“虛假公函”的人員,應當區分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視具體情節輕重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追究紀律責任。
對公務接待中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主要針對有合法正當的接待事項,但超過接待標準和費用開展公務接待,或者利用公務接待之機吃高檔菜品、喝高檔酒水等。對此類行為的處理,要聚焦是否“超標準、超範圍”“大吃大喝”,重點核實公務接待具體事由,違規接待的動機,當地關於公務接待陪餐人數、餐費標準等規定,宴請實際金額及人數。在書證方面,注意調取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報銷憑證。
同時,還要注意把握行為界限和情節輕重。實踐中,要準確區別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與正常的人情往來宴請、正常的公務接待、商務接待等行為的界限。對於確有違紀行為的,綜合考量違紀情節準確定性量紀,比如違規接受宴請的次數、宴請費用金額、出入場所的性質、是否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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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由違規吃喝還可能衍生出哪些違紀違法問題?對涉案人員和違規吃喝費用怎樣處理?
辛堃:從近幾年查辦的案件來看,領導幹部由風及腐的問題依然較為突出,尤其是違規吃喝衍生出的一系列問題更應當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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