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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陸委會忘記了自己成立的緣起?
http://www.CRNTT.com   2024-08-28 11:26:03


 
  然而,大陸地區的演藝人員,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是必然會在國家統一大業的範疇內,作出正確的表態的,這是正常的情況,而且也不違反台灣當局的法律。台灣當局不能因為他們在大陸地區的政治表態或日常聊談,有這方面的言論,就“移花接木”地當作他們到了台灣地區演出時,也將會有此言論。
  
  正因為如此,主辦方就搬出了胡歌作為“比照物”。實際上,胡歌是大陸八個民主黨派之一的民盟的盟員,也是國務院生態環境部的“特邀觀察員”。他在參加這些公職活動中,必然會說了台灣當局不願聽也不敢聽的政治語言。
  
  可能正因為胡歌的赴台出席兩岸文化交流活動,據傳是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鄭文燦積極“疏通”,才獲得批准的;而鄭文燦是被視為賴清德“二零二八”大選的民進黨內主要競爭對手,已經因涉貪(五百萬元,而且已經主動退還行賄者)被拘捕,昨日更是被桃園地檢署提出起訴,求刑十二年,因而有關主管單位及人員受到“殺雞儆猴”的震懾,而不敢像鄭文燦那樣熱心於兩岸文化交流,反而是要設“卡”阻擋,以表明與鄭文燦“劃清界限”?
  
  其實,即使是王以太在大陸的宣傳文案提到“中國台北”,也是符合台灣當局的法律規定的,尤其是陸委會成立的緣起。實際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及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還有《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而成立的。而且也符合當時“國統會”“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定義,因而《兩岸關係條例》的第一句就是“國家統一前”,而陸委會就正是《兩岸關係條例》的主管單位。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的定義,中國分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兩個地區,因而主管及處理兩岸關係及大陸事務的機構就稱為“大陸委員會”亦即簡稱的陸委會。而其大陸的對口單位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為國台辦,作為處理兩岸事務的官方單位。因而在承認“九二共識”的馬英九主政時期,國台辦與陸委會建立了制度性的聯絡機制。除此之外,雙方在官方組織底下,分別又成立了“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大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台灣),作為處理民間相關議題的平台。
  
  這也正是某些“獨”派政黨、團體和人物,老是要求撤銷陸委會,將其業務併入“外交部”,並以“中國司”來行使業務職權的“理論依據”所在。因此,將“中國台北”視為“違法”,是有悖於陸委會成立的法律依據的“憲法增修條文”、《兩岸關係條例》初衷的。
  
  其實,在國際組織活動中,包括最近進行的巴黎奧運,台灣地區代表團的稱謂,就是“中國台北”,儘管台灣當局自己譯為“中華台北”,但國際上的通例就是“中國台北”。既然台灣當局認為“中國台北”是“矮化”,那就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拒絕參加這些國際組織活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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