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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產業融合發展框架思路與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11-20 00:42:06


 
  (二)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接觸面

  第一,加快和不斷擴大兩岸中小企業合作。從兩岸產業合作的接觸面上看,大型的投資項目衹是產業體系中的一個點,因此,如果兩岸產業合作都是大型項目,必然容易造成結構失衡,不利於兩岸產業體系的結構性對接。而兩岸中小企業合作可以大大增加兩岸產業合作的接觸點,形成兩岸產業合作的多層次、多方面、高密集度的網狀結構,有利於增強兩岸產業合作關係的緊密度和穩定性,推動兩岸產業體系結構性對接的儘快實現,所以,為數衆多的中小企業合作應該是未來兩岸產業合作的主力軍。

  第二,積極建設和發展適合兩岸經濟發展的電商平台。現代電商平台所具有的綜合功能十分強大,因而是兩岸產業合作向新的深度和廣度發展的絕好舞台,利用電商平台,可以為兩岸產業的交叉融合提供更多、更充分的機會。對於兩岸來說,還有一個方面的重要作用,那就是為兩岸中小企業建立廣泛而密切的合作關係創造良好條件,這是因為在傳統的經濟模式中,中小企業由於規模經濟和信息成本的局限而難以走出去,現代電子商務的發展克服了這個局限,兩岸衆多的中小企業藉助電商平台參與兩岸產業合作,兩岸經濟的“接觸面”將得到極大的拓展,有利於兩岸產業體系的結構性對接,推動兩岸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促進兩岸產業交叉融合。經過多年努力經營,許多台資企業在大陸發展狀況良好,這意味著這些企業有極大的再投資能力,應該鼓勵其在大陸向其它相關產業進行投資,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的交叉融合發展。

  兩岸產業交叉融合發展的主要形式包括產業滲透、延伸和產業重組等形式。產業滲透,如信息技術產業以及農業高新技術化、生物和信息技術對傳統工業的改造(比如機械仿生、光機電一體化、機械電子)、電子商務、網絡型金融機構等;產業延伸,如現代農業生產服務體系、工業中服務比例上升、工業旅游、農業旅游等;產業重組,例如,第一產業內部的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等子產業之間,可以生物技術融合為基礎,通過生物鏈重新整合,形成生態農業等新型產業形態。

  兩岸產業的交叉融合,可以藉助於兩岸產業之間的供應鏈、價值鏈關係的發展完善,形成兩岸之間的產業鏈關係,這無疑將有效地推進兩岸產業的結構性對接,實現兩岸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開展多邊合作。兩岸產業合作屬於雙邊合作,隨著區域合作的發展,兩岸產業通過第三地、藉助於第三方企業展開合作的機會越來越多,比如藉助於RCEP,“一帶一路”等機會,利用第三方的市場、資源和企業開展兩岸產業合作。也可以充分利用大陸進一步對外開放,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港建設,鼓勵台商積極參與多種形式的多邊合作,既推動區域合作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強化兩岸產業合作與融合。藉助於多邊合作,無疑可以有效地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接觸面,在兩岸產業之間建立更多、更加密切的供應鏈、價值鏈關係,這也是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途徑。

  四、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繼續有效推動台資企業轉型升級

  隨著大陸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陸的經濟環境發生很大的變化,加上近年來國際市場及供應鏈關係也發生很大的變化,許多台資企業需要轉換市場面向,更新產品及其技術以及相應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經營領域或尋求新的發展領域,需要面對企業的接班繼承問題,等等。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台資企業在大陸的可持續經營,是兩岸產業合作深化發展的重要基礎,對於推動兩岸產業融合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本身也就是兩岸產業合作轉型升級的重要內容,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經營發展模式,直接決定和影響兩岸產業合作的方式、深度和廣度,因而有效推動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就是在有效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關係台商對大陸投資的存量規模的維持問題。在大陸台資企業是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力量和基礎。隨著台商對大陸投資的高潮時期的結束,自2010年以來台商對大陸的投資在逐步減少,2023年降低到歷史最低點④。於此同時,近些年有不少台商因為大陸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其它因素的影響,從大陸向外轉移,使台商對大陸投資的存量規模面臨萎縮的局面,這將對於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有效推動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避免這些台資企業向外轉移或退市,有利於在台商對大陸投資減少的情況下保持存量規模,這個存量規模是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推動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基礎。

  第三,台商對大陸投資隨著高潮時期的結束,大企業投資也明顯減少,未來台商對大陸投資應該會以中小企業為主。目前面臨轉型升級的大陸台資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如果能够在政策措施上有效推動這些企業的轉型升級,將對未來引進台灣中小企業投資大陸有積極的示範作用。

  不同的台資企業由於經營領域、市場環境、經濟技術條件等方面的不同,面臨的轉型升級的取向、形式、目標模式和具體困難各有不同,轉型升級過程中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不同,這就需要有相應的支持政策與措施體系。我們已有的轉型升級支持政策主要集中在產品升級及其技術改造方面,面臨轉型升級的台資企業在市場面向的轉換、經營方向與經營模式的改變、企業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等方面同樣需要相應的支持政策。

  隨著時間的推移,所有的台資企業都會相繼面臨不同程度的轉型升級壓力,也就是說,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實際上不是一個暫時現象,而將會是常態現象。所以,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應該加強對台資企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支持,這需要對現有台企的狀況進行廣泛調研,分門別類地梳理轉型升級的具體類型和面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支持政策,力爭建立完善的政策體系。

  (二)深化體制改革,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

  隨著兩岸產業合作的深度、廣度的擴大,觸及的體制性問題會越來越多,不僅會使解決台胞、台企同等待遇問題更為突出,台資企業對營商環境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深化體制改革對兩岸產業融合發展有直接的推動作用。

  第一,兩岸產業合作的深化,兩岸產業融合發展,需要確實解決落實同等待遇問題,我們已經先後出台了許多力求解決同等待遇的惠台政策,但這些政策的落地、落實存在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體制問題,比如“條條”與“塊塊”的矛盾或不協調問題,造成解決同等待遇問題在地區間、部門間形成差異,影響了政策的實際效果;另一方面,許多同等待遇問題的產生,實際上是體制因素造成的,比如內外有別的原則及其在管理制度上的具體表現,在沒有對原有體制進行改革的情況下,我們通過惠台政策解決具體問題,實際上是一種特許方式,這不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容易造成超國民待遇,形成新的問題,因此,深化體制改革是解決同等待遇問題的根本性出路。

  第二,推動兩岸產業融合發展,特別是推動兩岸產業合作及台資企業的轉型升級,需要良好的營商環境,其核心是為台資企業提供寬鬆的生產經營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提高經濟效率,其重點是減少行政干預并提供便捷服務,強化法治建設,經濟運行及其管理與國際通行準則接軌,這些都與現行的體制有密切的關係,改善營商環境的基本途徑就是深化體制改革。

  第三,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必須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領域,因而必須減少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行業性限制,增加台商對大陸投資的行業准入領域,降低准入門檻,最好采用負面清單形式,減少准入審批環節,提高投資效率。

  (三)整合台商投資區,轉型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產業園區

  台商投資區在過去的兩岸產業合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兩岸經濟發展狀態和產業合作方式的變化,單純的吸引投資功能是不够的,應該在引進台商投資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擴大和深化兩岸產業合作,推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

  現有台商投資區的設置,主要是基於以土地、勞動力要素為優勢吸引台商投資的。隨著大陸經濟的發展,土地、勞動力的價格優勢已經不存在,已經不再是吸引台商投資的主要因素。同時,隨著台商對大陸投資高潮期的結束,台商對大陸投資規模大幅度縮減,有些台商投資區,特別是設立時間較晚的台商投資區,台商入住率低,土地、廠房空置率高,運營狀態不容樂觀。

  未來吸引台商對大陸投資應該基於供應鏈效率、市場潛力及增值型合作等方面,即通過與大陸企業進行高效率供應鏈合作減低成本,藉助大陸企業的市場通路、平台開展以提高產品附加值為核心的產品研發、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合作。如果能利用現有台商投資區的土地、廠房,鼓勵與台資企業有合作關係的大陸企業進駐,并適當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這樣既有利於產業集聚發展,成為吸引台商投資的有利條件,又能有效推動兩岸產業合作的擴大和深化,有力促進兩岸產業融合發展。應該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將現有台商投資區轉型,建設為兩岸融合發展產業園區。

  (四)推動設立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

  設立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是基於兩岸未來產業合作與融合發展將以兩岸產業的供應鏈、價值鏈合作為主軸,以發展新興產業的合作為主要領域的客觀需要。在兩岸未來的產業合作中,引進台資企業投資并促進其在大陸快速發展,依賴於特定的供應鏈條件,是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良好的發展條件,取決於供應鏈、價值鏈功能的完備與完善。新興產業與傳統產業不同的是其現有供應鏈、價值鏈不够完備和完善,缺項及功能不足等問題會較為普遍,因而必須根據兩岸產業合作的實際需要進行及時缺項填補和功能補強。

  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應該有兩個特點,一是資金構成結構複雜,既有大陸資金,也有台灣資金,既有產業資本也有金融資本,有民間資本也有國有資本,不同資金按什麼樣的比例原則構成基金并高效率運作、有效發揮作用,是設立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二是市場化運作與政策性指導相結合,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必須按市場化原則運作是毋庸置疑的,但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問題帶有強烈的政策性,也必須有相應的政策性支持和指導作用,如何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也是設立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應該儘快研究制定《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條例》,明確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的任務、設立準則、運作機制、規範,以法律形式為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的設立創造必要的保障環境,調整現有投融資管理體制機制與相關政策,鼓勵各方面的資金力量積極參與兩岸產業融合發展基金的構建與運作,推動兩岸產業融合發展。

  註釋:

  ①陳克明,關於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基本問題的認識,《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9月號,總第261期

  ②③柳英,新發展格局下兩岸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合作研究,《亞太經濟》2024年第2期

  ④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逐年下降,“陸委會”:2023年降至11.4%創歷史新低,台視新聞網,2024.02.18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10月號,總第322期,P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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