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檢調機構所指的張孟崇及妻子被起訴的《反滲透法》罪名,可能面臨最高的五年刑期與最高可達一千萬元新台幣的罰金。但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在被終審定讞之前,均屬無罪。
而且,安知道該案,是否又像年初那一輪的抓捕及審訊里長、學者那樣,被法院裁決罪名不成立?倘此,豈非又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正所謂“遇到紅燈繞道走”,《政黨法》的主管單位“內政部”卻找到了“巧門”,從統促黨的成員中,有部分是來自“竹聯幫”的特點,因而就緊緊抓住這個“要害”,從統促黨部分黨員有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主打統促黨“破壞治安及社會秩序、侵害人民身體自由及集會權利,顯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情形”,以《政黨法》的相關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
根據《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規定,“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的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日前七人卸任,使“大法官”人數目前為八人,若本案評決需有六票以上同意。
這八位“大法官”都是由蔡英文提名的,多是偏綠人士,甚至有主張“台獨”並撰著“法理台獨”教科書的“法學者”。因此,估計該聲請案在交付“憲法法庭”審理後,雖然依法有言詞辯論甚至公聽會等的程序,但在投票裁決時,獲得通過的機率甚高。倘此,就將是在《政黨法》生效後,第一宗經由“憲法法庭”裁決解散政黨的案例,對於台灣地區的政治生態及政黨發展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
《政黨法》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施行後,“內政部”雖然依法廢止了一百多個政黨的登記備案,但這些“影子政黨”甚至“殭屍政黨”都是因為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等原因而致,因而對仍在依照《政黨法》相關規定,進行黨務活動及參加公職選舉的不贊同“台獨”的政黨,無法發揮“阻遏”作用,等於是“鈍刀子”。
而現在,終於讓“內政部”找到了“巧門”。雖然檢調機構偵查統促黨主要成員張孟崇及妻子,是以其違反《反滲透法》的“罪名”予以起訴,按邏輯是達不到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的程度,但“內政部”卻從不涉該案的統促黨部分黨員是“幫派”成員,所涉犯罪型態廣泛,遍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妨害選舉、組織暴力、槍砲彈藥、殺人、強盜、跨國人口販運、傷害、聚眾鬥毆、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妨害公務等罪,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及《政黨法》第二十六條有關“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的規定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
倘此“口子”一打開,台灣地區一些立場鮮明地反對“台獨”,主張國家統一的政黨,可能就將會成為“內政部”和“憲法法庭”的“盤中餐”。
其實,民進黨要解散在野黨,早有預謀。筆者十月二十六日就曾以《民進黨欲修法為解散在野政黨提供法律依據?》為題分析指出,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牽頭提出“《反滲透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在發現政黨違反《反滲透法》等“國安法規”、危害“憲政秩序”時,應依據法院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該政黨,終止其活動以防範對台灣“憲政秩序”的干預。就是要進一步“煮死”在野政黨,為解散在野政黨提供法律依據,使得台灣地區成為獨裁專制地區,用名嘴的話來說,就是讓賴清德“登基做皇帝”。
或許,“內政部”就是受到邱志偉的“啟發”,而度出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這一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