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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民營經濟促進法》相關指導意見
http://www.CRNTT.com   2025-08-08 17:01:38


 
  2.完善行政訴訟審理制度機制。依法審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與民營經濟組織之間簽署的招商引資協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協議等行政協議類案件,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依法公正解決投資收益分配、責任風險分擔問題,助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和市場環境。依法審理涉及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進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規範適用,防止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加強涉及對民營經濟組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依法糾正“小過重罰”以及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的行政處罰。加強涉民營經濟組織的徵收、征用財產等行政案件審理,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辦理並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持續落實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完善針對性強的涉全國統一大市場、市場監督管理、證券期貨、金融監管等領域的規範性文件,積極預防化解涉民營經濟組織的行政爭議。

  3.依法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力度,依法規制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依法審理科技領域的壟斷糾紛案件,準確認定知識產權正常行使行為與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界限,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獲得創新資源,實現創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積極助推統一大市場建設。

  4.依法助力拓寬融資渠道。落實民法典關於功能擔保的規定,依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托供應鏈產業鏈拓展新的融資擔保方式,依法確認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穩定金融機構的法治預期,助力民營經濟組織有效利用自身資產資源獲得信貸融資。持續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等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維護好企業信用信息,及時更新企業涉訴涉執情況,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影響企業獲得正常融資。會同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及時修復信用。嚴格落實國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推動金融機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供給和服務,依法規範利息收取,協同推動政策落實落地。依法規範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確保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法規制“高利貸”、“砍頭息”等非法職業放貸和轉貸等違法行為,嚴懲民間借貸犯罪活動,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助力民營經濟組織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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