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動完善內部治理。對民營經濟組織股東之間的爭議,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積極引導通過股權轉讓、股權回購、減資分立等途徑實質性化解經營僵局,防止內部治理失序阻滯企業生產經營。嚴格遵循法人財產獨立原則,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的規範,依法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關聯交易“掏空”企業、非經營性占用企業資金、違規擔保向企業轉嫁風險等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依法維護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產相互獨立、責任相互分離、產權結構明晰的現代企業產權結構,切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
10.引導誠信守法經營。依法公正審理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負債所引發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持續引導增強民營經濟組織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溝通協作,進一步完善非正常經營企業清算、注銷等市場退出機制,強化相關清算義務主體怠於履職的法律責任,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等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懲治企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征管、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針對突出違法犯罪問題完善司法裁判規則、加大依法懲治力度。嚴懲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防止以污染為代價發展,推動民營經濟組織發展方式轉型升級。
11.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注重依法平衡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發揮仲裁與訴訟銜接機製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推動“一函兩書”工作落實,引導企業規範用工,促推勞動爭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持續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發布典型案例,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發展。
12.依法審理涉消費糾紛案件。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引導經營主體規範經營,促進網絡經濟、平台經濟健康持續發展。落實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規制“知假買假”,既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又依法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既依法支持預付式消費融資功能發揮,降低經營成本,促進投資,又依法打擊經營者“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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