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人格權益。依法嚴懲網暴傷企違法行為,依法打擊侵犯民營經濟組織名譽權和經營者人格尊嚴、隱私權等犯罪。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和行為保全制度功能,及時制止惡意詆毀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名譽等違法行為,積極發布典型案例和推送案例入庫,進一步發揮公正裁判示範引領作用。深化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指導嚴格規範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
五、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持續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18.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完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多元化解機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規範化建設,做實指導調解職能,促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商會調解、律師調解等行業專業調解,更好發揮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能。深化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強涉訴信訪化解工作。深化“總對總”機制建設,扎實推進人民法院調解平台“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工作,密切與工商聯等單位配合,切實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解紛脫困成本。
19.持續優化訴訟服務。堅持立案登記制不動搖,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優化現場立案、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立體化、多元化服務。發揮先行調解、多元解紛機製作用,可以先行調解的案件,應通過相關工作機制開展好矛盾糾紛非訴解決、多元化解工作。加大起訴狀、答辯狀示範文本應用推廣力度,積極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使用示範文本、依法表達訴求,不斷提升各類經營主體應用示範文本便捷高效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獲得感。
20.規範適用保全措施。依法穩慎開展訴訟保全工作,嚴禁超權限、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盡量採用“活封活扣”方式,減少對民營經濟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完善立案、審判與執行協調銜接機制,全面履行立案階段調解職能,及時向訴訟保全的當事人釋明調解高效快速化解糾紛優勢,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實質解紛,做實“以保促調”、“以保促執”。依法審理涉訴訟保全賠償糾紛案件,明確追償規則,依法確認保全錯誤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保全權利,懲治濫用訴權行為,防範因錯誤保全引發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