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穗怡:《反分裂國家法》是“鎮妖劍”
彰顯遏“獨”意志和能力
今年是《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周年,雖然這部法律衹有一千多字,但這20年來對島內“台獨”分子產生了巨大的震懾作用,是高懸在“台獨”分裂勢力頭頂的利劍,為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當下兩岸關係較當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時更為嚴峻複雜,今天我們舉行《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為反對“台獨”、推進統一進程建言獻策,是非常有意義的。
《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3月14日在北京舉行,一方面表明將持續加強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堅定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堅定不移推進祖國統一進程;另一方面也是對奉行“台獨”路線、破壞兩岸交流的民進黨當局的嚴厲警告。正如國台辦主任宋濤當天在會上表示,20年前,針對島內“台獨”活動分裂猖獗,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這是一部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震懾和遏制“台獨”分裂的法律,是一部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推進祖國統一進程的法律,是一部維護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符合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法律。對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今天我想就《反分裂國家法》的重要意義談一下自己的看法。這部法律共具有四方面的重要意義:
第一,明確了台灣問題的性質。第二條指出“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多年來,島內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士和外部干預勢力不時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宣稱“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等於一個中國原則,決議未明確台灣主權歸屬”,國家有關部門已對這些謬論作出了嚴厲批評,而《反分裂國家法》則是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更加有力地駁斥了“台獨”分子的謠言和謊話。
第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第八條明確指出“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反分裂國家法》最受關注的內容,列出了在三種情況下,國家可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儘管如此,大陸方面仍相當重視台灣廣大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九條指出: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這是大陸方面對島內廣大台灣同胞展現的善意,也證明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絕非針對台灣同胞。
第三,推進和平統一進程。第五條明確指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第七條還指出“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這充分體現了大陸方面的誠意和善意。“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大陸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也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最有利於中國的長期穩定發展,是解決台灣問題的第一選擇。儘管幾十年來遇到困難和阻力,但國家仍然堅持不懈地爭取和平統一,體現了對民族大義、同胞福祉與兩岸和平的珍視和維護。
第四,推動兩岸交流,維護和平發展。第六條提出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交流,共同打擊犯罪等,並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由此可見,《反分裂國家法》在震懾“台獨”分裂勢力的同時,也有溫情的一面,相當重視台灣同胞福祉。
經過這些年來的不斷完善,大陸打擊“台獨”分子的法網更為嚴密、更加強大,如今不僅有《反分裂國家法》,2021年起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至今已有10餘人被列入,去年還頒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據其有關規定,犯罪情節嚴重的“台獨”頑固分子最重可被判處死刑,而且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並依法終身追責。
20年來的實踐證明,《反分裂國家法》為國家實施反“獨”促統戰略、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持續鞏固國際社會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格局,更為大陸在戰略層面牢牢掌握兩岸關係主動權、主導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方平:《反分裂國家法》既有效震懾分裂勢力
又為和平發展預留空間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的頒佈,標誌著中國政府在解決台灣問題上實現了從政治主張向法律規範的制度性跨越。這部法律既體現了對 “台獨” 分裂勢力的法律威懾,又是構建兩岸關係法治框架的里程碑。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該法律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方面顯現出顯著的制度效能,成功構建了遏制 “台獨” 的法律長城,開闢了兩岸融合發展的制度通道。
同憲法論述一脈相承
《反分裂國家法》開宗明義第二條就明確表述: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的論述是一脈相承的。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台灣問題受到與會代表的高度重視,特別是外長王毅擲地有聲地定調,中國台灣省的稱謂已是不爭的事實,引發大陸和台灣地區各界人士的強烈共鳴。
法治思維下的主權維護機制
《反分裂國家法》創造性地把政治承諾轉化為法律規範,構建起完整的法理體系。其中,第三條確立的一個中國原則,超越了傳統政治宣示的局限,使國家統一原則獲得確定性的法律表達。她堅定地捍衛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和遏制了 “台獨” 分裂。再者,第五條關於發展兩岸關係的制度安排,將“三通”、經貿合作等具體措施也納入法制軌道,形成剛柔並濟的治理模式。這種立法實踐充分體現了現代國家治理中法治思維與政治智慧的有機統一,從而開啟了日後各省各地區紛紛出台各式各樣的惠台融合措施。
法律威懾與和平發展的辯證統一
該法第八條設置的 “非和平手段” 條款,透過法律形式明確了使用武力的條件與程序,既形成對分裂勢力的有效震懾,又為和平發展預留充分空間。具體列明執行 “非和平手段” 的若干前提條件,並指出仍然盡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局面。數據顯示,該法律頒佈後,兩岸貿易額從2005年的912億美元增至2023年的2678億美元,人員往來突破四千萬人次。這種“以法止戰、以利促和”的治理邏輯,成功塑造了“反獨”和“促統”的動態平衡。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創新實踐
《反分裂國家法》開創了法律化處置維護主權鬥爭的新範式。首創將憲法原則具體化的立法實踐,為祖國統一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路徑。該法授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台海和平,這種授權立法機制既保障了法律實施的靈活性,也維護了法治的嚴肅性。這種制度設計為處理複雜政治問題提供了法治化樣本。
由此可見,《反分裂國家法》的頒佈和實施,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及重大的現實意義。
林菁菁:兩岸關係進入關鍵時期
香港應在兩岸交流中發揮優勢和作用
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周年之際,兩岸關係進入關鍵時期。近期,賴清德的言論企圖為其政治利益製造分裂,導致島內輿論環境惡化、兩岸關係緊張,甚至出現“綠色恐怖”現象,壓制支持統一的聲音。在此背景下,香港作為兩岸交流的重要橋樑,其歷史貢獻和未來作用再次受到關注。在此形勢下,香港可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一是民間交流平台:香港社會自由開放,可成為兩岸民間團體、青年組織、行業協會的對話平台,促進台灣同胞對大陸發展的正確認知。
二是金融與經貿樞紐:香港是全球金融中心,可協助台商對接大陸市場,同時通過經濟合作強化兩岸共同利益。
三是文化融合橋樑:香港可舉辦更多兩岸文化交流活動,如影視展、書展、學術論壇等,增強中華文化認同。
香港應該把握關鍵時期,助力推動祖國和平統一。從當前到明年台灣縣市長選舉前,是兩岸關係的關鍵階段。香港應善用自身優勢,團結台灣維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積極力量,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在兩岸交流中真正發揮不可替代的優勢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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