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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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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沐:《反分裂國家法》與兩岸關係主要矛盾的轉化
今年是《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周年。2005年3月,為應對民進黨當局不斷升高的謀“獨”挑釁與“法理台獨”重大風險,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20年來,島內政局和台海形勢幾經變化,但大陸方面對兩岸關係的主導權和主動權持續增強,兩岸融合與統一的歷史潮流不可阻擋,形形色色的謀“獨”企圖均遭挫敗。有必要在全面梳理20年來兩岸關係週期性、規律性認識的基礎上,科學總結《反分裂國家法》對塑造國家統一大勢、維護和平統一前景的重要價值,進一步用好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維反“獨”促統、謀和促融。
第一,《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來體現了反“台獨”與反分裂相統一,是捍衛和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基礎。
《反分裂國家法》出台的時間點,固然針對當時民進黨陳水扁當局謀求“公投”、“憲改”等法理“台獨”挑釁,但事實上針對和打擊的是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也就是分裂國家的行為。一個中國原則的本質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都不分裂國家,所以主張“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都是分裂國家的非法行徑,也都違背了一中原則。由此可知,島內一些人對“中華民國”態度如何,絕非甄別其是否放棄“台獨”分裂立場的依據,以“中華民國”為幌子兜售“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兩國論”,同樣是觸犯《反分裂國家法》的行為。
近幾年來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述:例如,《反分裂國家法》主要反的是法理“台獨”,或者說衹有當台灣推動“公投”、“憲改”或“宣佈獨立”時,大陸才會動用《反分裂國家法》;又如,在兩岸關係上衹講“中華民國”,或衹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就算過關了。須知,若不承認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國家、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中華民國”四個字裏雖沒有“台獨”,實質上仍是分裂國家的行徑。需警惕的是,台“司法院”第644號解釋聲稱“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法律條文“違憲”,事實上給“分裂國家屬言論自由”開了綠燈。在這種情況下,更需要《反分裂國家法》擔當中流砥柱,夯實一中原則的法律基礎。
第二,《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來體現了法律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統一,為打擊和懲治“台獨”分裂勢力提供法律利器。
《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國特色法律體系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領域法律理論創建的重大成就。20年來,每一次“台獨”分裂勢力或外部勢力發動挑釁,《反分裂國家法》的內涵、意義與觸法後果,都在兩岸乃至國際輿論得到一次又一次的充分討論,在每一次輿論討論過程中,《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理論內涵也得到一次又一次的豐富拓展。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在於實施。進入新時代,應對台灣問題新變化、新風險,大陸方面堅定立法初心、運用法治思維、完善法律解釋、創新執法實踐,《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實踐也在近年來得到全方位豐富和發展。
從“反獨遏獨”到“打獨懲獨”,《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實踐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在軍事上,大陸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持續推進軍事鬥爭準備,以圍島軍演、戰備警巡等有力措施震懾、懲戒分裂勢力,防範和化解台海重大風險;二是在司法與執法上,“兩高三部”2024年5月出台《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這是大陸首次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司法意見,隨後對“台獨”頑固分子發起立案偵查,啟動懲“獨”執法程序;三是在行政上,國台辦發表多批次“台獨”頑固分子及關聯機構制裁清單,並結合實際情況對與“台獨”劃清界限的清單實體撤銷制裁;四是在教育上,反“獨”促統教育深入人心,“台灣當歸”、“中國一點也不能少”的呼聲響徹九州大地。
第三,《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來體現了國內法效力與國際法效力相統一,在百年變局中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與核心利益。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但台灣問題的產生和演變與外部因素、國際環境密切相關,一中原則是國際社會通行準則、具有國際法意義,外部勢力縱容和支持“台獨”分裂主張、“台獨”分裂勢力在海外滋長和流竄,對國家核心利益造成長期重大威脅。與此同時,在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特殊狀態下,大陸方面制定的法律需要在台灣地區內部發揮效力,也面臨一定現實障礙。在上述背景下,《反分裂國家法》20年來統籌國內法和國際法效力,對內維護一個中國框架、對外維護一個中國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一是《反分裂國家法》在台灣社會形成了“台獨不可能”的主流民意,對“台獨”分裂勢力造成巨大壓力和遏制力,挫敗了島內多起法理“台獨”圖謀,如2008年“入聯公投”失敗、2018年“正名公投”失敗、2020年民進黨“立委”自行撤案要求刪除“國家統一前”表述的議案;二是《反分裂國家法》在國際社會形成了“紅線不可碰”的強烈認知,從中國領導人多次親自向外方深入耐心做工作,到中國政府堅決反制外部勢力涉台錯誤行徑,一中原則經受住風雨考驗,一中政策“空虛化”不利趨勢得到遏阻。
第四,《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來體現了和平統一與非和平解決相統一,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保駕護航。
雖然《反分裂國家法》正文僅千餘字,但有五百餘字在闡述如何實現兩岸和平統一、如何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可以說,《反分裂國家法》完完全全是一部維護和平統一、促進和平發展之法。2008年以來,兩岸在“九二共識”基礎上恢復協商溝通、實現雙向“三通”、簽訂20多項協議、展開民間大交流大合作。近十年來,大陸方面駕馭台海複雜嚴峻形勢,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推出完善台胞同等待遇的系列政策、提出推進和平統一的五項重大主張、發表《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由此可見,大陸方面充分履行了《反分裂國家法》所賦予的推動兩岸和平發展、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定責任。
《反分裂國家法》所規定的非和平方式其它必要措施,本質上是維護和平統一前景、捍衛和平統一方向,防止“和平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並已經通過近年來軍事、司法、行政等各領域依法懲“獨”行動成為“現在進行式”。另一方面,大陸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精神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就是在為和平統一創造廣闊空間,為解決台灣問題爭取最好結果。因此,《反分裂國家法》發揮了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保駕護航的重大作用,相信未來也會在法律的實踐和完善過程中,歷久彌新、歷久彌堅,為國家統一、民族復興做出新的貢獻。
第五,《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推動並見證了兩岸關係主要矛盾從“謀獨與遏獨”到“促統與拒統”的轉化。
矛盾是推動事物發展的根本動力。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從哲學本質上看,就是解決“統一與分裂”這樣一組矛盾的過程,因而要從辯證唯物主義視角審視兩岸關係主次矛盾以及矛盾的主次方面,進而把握當前兩岸關係的階段性特徵與未來走向。而近20年來《反分裂國家法》的誕生背景、實施過程、實踐效果,均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兩岸關係主要矛盾的轉化。
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李登輝背叛國家統一立場,推行“兩國論”分裂路線,以“台灣獨立”為綱的民進黨奪取政權,在外部勢力支持縱容下推進分裂圖謀、發起“法理台獨”挑釁,這是《反分裂國家法》誕生的主要背景,凸顯了“謀獨與遏獨”是當時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大陸方面也因此建立了反“獨”統一戰線,與中國國民黨恢復黨際高層交往、展開制度性對話協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求同存異,開創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贏得了島內主流民意支持和國際社會肯定。
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八年,是大陸方面對兩岸關係主導權主動權持續增強的八年,也是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持續纍積的八年,標誌是2015年11月兩岸領導人歷史性會晤。因此,隨著形勢發展變化,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現已轉化為“促統與拒統”之間的矛盾,標誌是2019年1月習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平統一五點重要主張)。從蔡英文到賴清德,民進黨事實上擱置了“法理台獨”路線圖,衹能通過行政、輿論、教育等手段推動“去中國化”,尤其是2019年以來,民進黨當局兩岸政策的本質是“拒統”,而近年來島內民意變化也反映了兩岸關係主要矛盾的變化。
由此可見,《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在“遏獨”過程中“促統”的重要法律文獻,是推動兩岸關係主要矛盾在發展中轉化的關鍵一招,其意義值得高度肯定。當前,在“促統與拒統”的兩岸關係主要矛盾之下,“促融與阻融”成為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賴清德當局日前拋出的所謂“17條策略”,正是其“阻融拒統”的體現。我們要認真學習借鑒《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生效、實施的豐富經驗,繼續用好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維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推動祖國完全統一。
李風:結語
各位專家學者們的發言都很精彩。祖國必然統一,這是歷史的方向,也是歷史的潮流。正如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所說:如果“台獨”分裂勢力膽敢突破紅線,我們將不得不採取斷然措施。祖國必然統一,“台獨”挑釁絕不可能得逞。我們密切關注台海局勢變化,相信國家有堅強決心、堅定意志、強大能力,一定可以實現國家統一的目標。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6月號,總第330期,P137-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