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有意見提出,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可以考慮“先易後難”的方式,分階段逐步完成,是否可行?
祝捷:我個人也比較主張“先易後難”的方式。
立法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典化的立法,比如說一次過制定一部統一的國家安全條例;另一種是逐步制定一些單行的法例,以這些法例把統一的國家安全立法內容體現出來。
從立法成本和效果來看,肯定是第一種形式較好,因為可以一次性完成立法,例如澳門就以這種形式完成了國家安全立法。但是要考慮到,港澳問題在法律層面是必須分開討論的,澳門屬於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典的傳統;但是香港作為實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地方,傳統上確實並不容易制定法典。因此香港若通過單行立法,甚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來解決國家安全立法的問題,我覺得都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畢竟是符合香港規律的方式。
既然要跟香港社會打交道,就要以香港社會能夠接受的方式處理問題,中國內地具有大陸法系傳統,但在處理香港的法律問題時,也應當學會香港慣用的普通法系的方式。所以採取先易後難、個別立法的方式,我個人認為這反倒是比較好的一種策略。
然而有一個問題也應該留意,即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問題,是不是一個單純的立法問題?現在有學者提到,“一國兩制”不是港人治港,而是“洋人治港”,質疑香港的法官群體和司法界,在香港的“高度自治”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比如說國家安全立法,如果所制定的法律在法院得不到適用的話,這個法律等於一紙空文。如果內地和香港社會承受了巨大的發展代價、投入了巨大的資源和精力,最終在港人和中央的支持下完成了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卻不為香港司法界所接受,或者香港司法界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運用法律技術、對法律的詮釋——這對於學法律的人而言是很容易的——把國家安全法例虛化、打空,這才是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癥結所在,是將來必須應對和思考的問題,癥結並不僅僅在於立法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