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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香港的民主與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1-05-20 00:26:03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
 
  王振民表示,二戰之後,英國在其他殖民地逐漸推行民主,但是唯有香港,一直作為英國的直轄殖民地,沒有地方自治。1981年,中國非常明確地告訴英國政府,準備收回香港;1982年,英國就開始在香港搞民主,把代議制引進香港;1985年,香港開始有區議會的選舉;1991年,有立法會的直接選舉。這顯然是英國的不懷好意。

  王振民說,近年在香港有一種議論,特別懷念港英時期。與其說這是在懷念並不存在的民主,不如說是在懷念當年有效的治理。

  香港回歸啟動了香港的民主進程

  王振民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政黨,中國是一個人民共和國。《憲法》寫明,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就是民主集中制。當全國實行民主原則的時候,在香港回歸之後實行民主選舉,這是非常自然的,是中國共產黨的治理理念、治理邏輯的一個自然延伸和表達。

  王振民續指,中央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擬定了香港的“一國兩制”。回歸以前是“英人治港”,回歸之後是“港人治港”;回歸以前是沒有自治,回歸後是高度自治。香港作為一個地方,能發行貨幣、有獨立的出入境、有獨立的稅收、能參加WTO……自治程度在全世界絕無僅有。這都是中央在香港實行民主的具體體現。

  王振民談到,為了表達對“一國兩制”的堅守,《憲法》第31條明文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法律化”首先是入憲,“一國兩制”有了憲法依據和憲法保證。另外就是制定《基本法》,《基本法》是把中央對港的方針政策法律化的一個全面和具體體現,也擘畫香港普選的版本。

  王振民介紹道,從2004年開始,中央對香港的民主發展進行了三次努力。第一次是2005年,中央批准2007年、20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朝著更加民主的方向去修改。特區政府也提出了一個方案,但是在2005年12月香港立法會投票表表決時,遭到香港反對派議員的集體反對。第一次發展民主的努力以失敗告終。

  第二次是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了在2017年香港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也批准了在2012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進行修改。香港在2010年啟動了修改程序,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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