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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赴陸設辦事處?“陸委會”:依法無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4 11:04:01  


  中評社台北12月24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人劉德勳說,政府的兩岸政策有“國家”整體考量,涉及“公權力”延伸。站在政府立場,不希望縣市政府單獨前往大陸設立辦事處,現有的“法規”也不允許。 

  部分地方政府希望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劉德勳表示,政府駐外國機構只有“使領館”,大陸地方縣市在北京則是以駐京辦公室方式處理,台灣縣市政府是以何種身分前往北京設立辦事處,必須先釐清。 

  “中央社”報道,他說,大陸的行政體系中,也有“台灣省”,縣市政府到大陸設立辦事處,到底是“中華民國台灣省”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就算是只有“台灣省”也會混淆。 

  他表示,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與大陸地區行政、具政治性機關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這也包括辦事處的設立與往來。 

  劉德勳說,兩岸關係相對複雜,政府的兩岸政策有“國家”整體考量,涉及“公權力”的延伸。站在政府立場,不希望個別縣市單獨前往大陸處理個別議題,若有任何涉及政府業務的行政行為,都應該交由“陸委會”或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短期內不會考慮開放個別縣市政府赴大陸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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