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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批扁珍 以權生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3 22:10:42  


  中評社台北10月1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二次金改案改判有罪,並於判決書批評陳水扁夫婦,指扁以權生錢,背棄民意,莫此為甚,珍則與企業私相往來,操弄權勢,把“總統”官邸弄成金融交易中心。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遭控利用國泰併世華、元大併復華,向企業收賄;另將不法款項匯往外國。高院二審今天逆轉,將扁從一審無罪,改判刑1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褫奪公權9年;珍遭判刑11年、併科罰金1億200萬元,褫奪公權8年,並連帶追繳沒收不法所得5億元,仍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陳水扁擔任第10、11任“總統”,理應廉潔自持、為民表率,盡忠職務,增進全民福祉,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卻以權生錢,將“總統”職務上行為做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金錢支付,納入私囊,敗壞官箴,背棄民意,莫此為甚。

  合議庭並批評扁事後以繁複手法匯洗犯罪所得至外國,逃避追訴處罰,又飾詞卸責,毫無悔意,違背就職誓言,自應受嚴厲制裁。

  判決書並指出,吳淑珍原應以“第一夫人”身分,襄助“總統”從事各項社福及民間活動,卻與企業主私相往來,操弄權勢,失所分際,且收受企業給款,億來億去,紅頂商人爭相捐輸,絡繹不絕,蔚為風潮,一時“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政風敗壞,其來有自。

  檢方起訴本案時,指控扁、珍利用國泰併購世華、元大併購復華金,從2001年到2004年間,每年收受國泰金控款項共4億元、收受元大馬家2億元。

  但高院合議庭認定,扁於國泰併世華案中,只在2002到2004年間,每年收賄1億,共收賄3億元,加上元大馬家的2億元,扁、珍共收賄5億,比檢方起訴認定的金額,少了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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