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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複生”案亟待正義的複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21 14:51:29  


  6年前的湖北京山,一宗殺人案裡的被害人居然“死而複生”回到了老家。這個戲劇化的情節揭開了當地一起驚天冤獄。苦主佘祥林借助偶然的被害人歸來而洗刷了自身的清白。

  有一起案中案,幾與佘祥林案一樣傳奇。現在看來,它甚至比佘祥林案還要複雜。那是9年前的夏天,一名已被法院執行了死刑的“死囚”回到了家鄉,他叫“唐建敏”。根據公開的資料,宜昌市中院是在2002年6月6日對“唐建敏”執行的死刑。

  佘祥林案中的被害人並非“死而複生”,而是一直活著;唐建敏也是一樣,在外打工謀生的他根本沒去過宜昌,更談何“被槍決”。宜昌中院的執行對象實則另有其人,現在我們知道,冒名頂替者叫張文華。

  別看錯,這並不是一起“頂包案”,而是一起案外案——“侵犯他人姓名權”案,張文華確實是作案人,但他借用了唐建敏之名。從結果上看,張文華的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這似乎合乎實體正義。但問題在於,張文華所犯的案,並非法院在死刑判決中所認定的那幾項。他還涉嫌一宗故意殺人案,在張被執行死刑後,這宗殺人案如今已成“懸案”。

  受此案拖累,另一名被張舉報的“同案犯”徐浩至今仍在獄中。徐認為自己是被張文華陷害,多年來他一直在喊冤,卻已經失去了與張文華當面對質的機會。而湖北省襄樊市中級法院認定:1997年7月24日晚,張文華與襄樊市傳染病醫院職工李峻為嫖娼產生矛盾,張文華遂生殺李之心。7月25日上午8時許,張文華邀約徐浩共同殺李。法院還認定了張徐兩人共同殺李並拋屍的具體經過。

  以旁觀的法律人視角來看徐浩案,我無法確認徐浩未參與殺人。但刑事案件的定案標準,並不是被告有可能犯了案,而是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裡的“確實、充分”,具體來說,首先要求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其次要求每個證據必須和待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繫,具有證明力;再次,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最後,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實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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