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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受害者能否發起追責行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11 13:58:45  


  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級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此時,張高平、張輝叔侄兩人已經經歷了十年冤獄。

  和張氏叔侄一同出名的還有當年經辦這一案件、人稱“女神探”的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聶海芬。2006年中央電視台《第一線》欄目之“浙江神探”系列報道就把聶海芬稱為無懈可擊。節目恰好講述了聶海芬參與偵破“5•18奸殺案”時,如何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情況下,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張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實”。而這個所謂的突審,後來被張輝、張高平一致認為是刑訊逼供。

  隨著媒體的介入,更多聳人聽聞的細節被揭露出來:在刑警大隊,長時間罰站、不准吃飯、強按到地上、往鼻子裡灌礦泉水、用煙頭燙;更荒謬的是在看守所,在辦案人員的指使下,牢頭採取毆打、打下身、罰磕頭等方式,逼迫受害者認罪。對於這些暗無天日、慘無人道的事實,任何評論都沒有當事人張高平的語言來得直白有力:“杭州市公安局採用這種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頭對我刑訊逼供,辦出這種案子是浙江人民的恥辱。”

  張氏叔侄的遭遇,可以說是一種必然中的偶然,和西方國家刑偵、公訴、審判各自獨立、相互制約不同,在中國,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很多時候是在統一領導下協調辦案,重大案件還會成立專案組,這就進一步加大了辦案的統一性,減弱了相互制約。專案組本應只負責偵查,但很多時候,在地方黨政機關施加的破案壓力下,這些專案組實際上被賦予很大權力,檢察院、法院的制約力就會被壓制,很難與專案組抗衡。於是,當破案壓力扭曲了偵查環節,逼供、冤案的錯誤一旦發生,往往就暢通無阻。

  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廳官方網站上刊登了一條針對張氏叔侄錯案的簡訊,稱“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作為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環節,是有責任的,我們深感痛心,對當事人及家屬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廳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做好相關執法問題的調查,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查,絕不掩蓋、絕不袒護”。令人疑慮的是,就現存的冤假錯案的糾正機制來看,即使現在做到了有錯必糾,但要繼續做到“有責必查,絕不掩蓋、絕不袒護”這12個字,還存在諸多制度上的缺陷。

  張高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專門提到了聶海芬,他悲憤地表示:“我要起訴他們,尤其是那個‘女神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斷定我們涉罪,我永遠也不會原諒他們。應該按照國家的法律來辦。”遺憾的是,目前,並不存在這一制度路徑。對於冤假錯案及刑訊逼供的追責,基本還是在相關部門內部進行,比如由涉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來查,然後根據問題大小、性質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受害者張氏叔侄既然不能發起追責的法律行為,也就不可能參與追責過程,只能成為一個無關的、無助的旁觀者。顯然,這個自查過程也必然充滿各種不公不義:系統內部的自查,必然是上級查下級,本級查本級。同一系統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同事、朋友“手電筒照自己”,會遇到多大的困難和阻力不難想見。

  另一個阻力來自於辦案過程中的責權不清。理論上,各個司法機關應獨立行使職權,各自承擔責任,這樣一旦出問題追責時,是哪個環節出錯就容易搞清楚。但在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的大背景下,要案、大案、命案,經常是集體決定,多部門、多人共同決定,出了事責任必然不清,最終往往不了了之,只是用納稅人的錢作為國家賠償來安撫當事人。正是因為追責制度的不健全,使辦案人員製造冤假錯案的成本不高,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會在壓力或名利誘惑之下,無視受害者的悲苦慘劇,肆無忌憚、屈打成招。

  在現代法治社會,個人復仇顯然為法不容,但當個人循著正當途徑追究辦案人、辦案機關的責任卻求告無門時,正義就必然遲到,不僅僅遲到在當下,也會遲到在將來,不僅遲到在張氏叔侄身上,也會遲到在更多人身上。對此,張高平的一段話最為精妙:“雖然你們在座的各位現在是大法官,大檢察官,但你們的子孫後代不一定也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如果他們遇上倒黴事,被屈打成招,你們是什麼感受。我說我希望你們出台相關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現我這樣的事。”(時間:4月5日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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