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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彈”頻襲,法律如何亮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0 15:01:08  


  5月15日上午,3家航空公司共計5架次航班因接到航班上有炸彈的電話,只好返航、備降或推遲起飛。16日3時15分,警方在東莞市一出租屋內將嫌疑人王某抓獲。此事剛剛平息,就在昨天,重慶機場及廣州白雲機場又遭受恐怖信息威脅。

  最近幾年,航空公司遭“炸彈”威脅事件頻發,當然所謂“炸彈”最後多被證實為“詐彈”。撥打恐怖威脅電話的動機可謂花樣百出,有的為了阻止債主索債,有的為了挽留女友,有的竟稱“開個玩笑”。雖然由犯罪分子作案動機所反映出來的主觀惡性並不一致,但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相同。

  飛機安全要求的極度特殊性決定著,不論消息真偽,航班都必須立刻停止運行,接受檢查。“詐彈”頻襲,一方面造成了非物質性損失,導致航班正常秩序被迫中斷;引起一定區域內的社會公眾心理恐慌;也使公安等國家職能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的干擾、破壞,如需要出動大量警力對可疑區域進行查爆排險等。

  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物質性損失。每經歷一次類似事件,航空公司都需要承受巨額損失,少則數十萬,多則百餘萬。無辜旅客的經濟損失則難以計算、追回。向肇事者索要民事賠償,更談何容易。即使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又有幾個肇事者有足夠的賠償能力?

  在我國,類似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條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此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由於法律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判斷標準並不明確,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等,實踐中往往從輕處罰。刑罰和造成的損失並不成正比。

  其實,似乎可以進行以下推論:“詐彈”必然導致飛機停止運行,飛機停止運行必然導致社會秩序遭到嚴重擾亂,飛機停止運行也必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也即“造成嚴重後果”。因此,針對航空器進行的“詐彈”襲擊,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對於造成停飛的,可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結果加重犯,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有待最高法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另外,同一時間針對多架飛機的“詐彈”威脅,不排除有組織有預謀的破壞,其危害已構成對公共安全的“新型恐怖襲擊”,需要加大懲處力度。這種蓄意製造的恐怖,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的組織理應被視為恐怖組織。然而,我國刑法對何為恐怖組織,何為恐怖活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許因為刑法同時規定著,“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恐怖活動組織”一般被認為必然和這些暴力性犯罪掛鈎。

  因此,這也需要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和調研,是否有必要將恐怖組織罪的範圍予以評估,不再僅限於暴力性恐怖性犯罪,將“有組織蓄意散布恐怖威脅信息”的組織包括進去?(時間:5月18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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