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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免職官員複出需增加透明度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14 22:12:05


  在一些事故中,部分官員是因為負有間接領導責任,而被免職或者引咎辭職,這是行政問責制的要求,但卻不能等同於免職官員政治生涯的結束,否則也違背了行政問責制強化責任的本意,使其儼然成為一種懲罰性制度,這一點必須要理性地認識到。

  可在現實當中,由於行政問責制後面問題官員複出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一些官員違背了現有的法律法規,複出時間過快,程序不健全,過程不透明,這又使得行政問責制的威懾力不能發揮到應有的作用,這自然會被輿論斥責流於形式,行政問責制儼然成了一些問題官員“金蟬脫殼”的護身符。

  我國《公務員法》58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處分時間為二十四個月,在此期間,受處分人不應該有新的職務上的任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62條也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的複出期限至少為一年。但實際情況下不乏這樣的案例,很多官員都來不及“休養生息”,反思錯誤,立即就又走馬上任了。

  免職官員除了存在違背規定時間而複出過快之外,絕大多數的複出還都是在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神秘、悄然複出的,並且複出時也未遵循任職前的公示程序,都是在就職一段時間之後被細心的網民發現的。在此語境下,複出過程就具有濃厚的暗箱操作色彩,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便無從實現。一方面是公開、高調、從嚴問責,另一方面則是神秘、低調、從寬複出,如此鮮明的對比,怎能打消輿論對官員複出合法性的質疑?

  所以,免職官員要想複出,遵循程序正義,信息公開透明是一個繞不過的原則。基於此,應當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守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協商醞釀、討論決定、任前公示、任期試用的程序,被問責官員在複出的過程中,要遵循工作的知情權等權利,將複出的依據、條件和期限等信息向社會公開,並在任前進行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行政問責制是現代政府治理理念的要求,決不能因為免職官員複出機制的不健全,而使得這一制度本身遭受質疑。沒有公開,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行政問責的實效也就大打折扣,因此,公開複出必須作為被問責官員複出的一個前提條件,這也是取得“民意許可證”的必然要求。(來源:山西晚報 作者:張鬆超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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