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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呼格案”還有諸多疑問待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16 15:23:56


  從內蒙古自治區司法機關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有故意殺人和流氓罪,到被判決死刑並執行,如今又啟動再審程序,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18年時間已經過去,當年的“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早已不在人間。這個再審程序看似是正義之舉,但是,遲到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還能讓逝去的生命再生嗎?當年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是如何定罪並執行的呢? 

  定罪是在偵查和審判工作中,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以及對犯罪人適用何種刑罰的司法過程。定罪,需要大量證據的支撐。從報道中可以看出,當年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殺人罪和流氓罪的證據,存在著諸多矛盾之處。 

  矛盾之一,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所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明顯不符;矛盾之二,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圖指甲縫內的O型人血,雖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但血型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當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這個O型血也可以是其他人的,這個血型應該有相應的DNA鑒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矛盾之三是呼格吉勒圖所作的有罪供述前後多處不一致並且和事實有出入,與其他證據也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 

  另外,流氓罪是我國1979年刑法中規定的罪名,“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可認定為流氓罪”,這個罪名比較籠統,操作起來界限不明。而在本案中,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了他自己的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現在回頭看當年審判的這個案子,整個案件充滿著疑問和矛盾,證據嚴重缺乏,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呼格吉勒圖卻依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檢察機關逮捕並提起公訴,而後又被兩級法院宣判故意殺人罪和流氓罪。 

  那麼在一個故意殺人案中,是否能夠僅以被告人的供述在法庭上作為對被告人定罪的依據呢?我國《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諸多證據並沒有真正查實。另外,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呼格吉勒圖曾經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但是,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卻沒有給予采信,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很重要。認定故意殺人罪不能只看行為的後果,要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認定。如果行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而是出於其他故意行為致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應將致人死亡這一後果作為該罪的量刑情節考慮。而內蒙古的司法機關卻以幾個不嚴謹的證據,認定了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事實的存在。 

  案件中存在如此大的瑕疵,卻仍然讓一起冤假錯案順利發生。是當年的辦案人員對呼格吉勒圖進行了刑訊逼供?還是司法人員對法律的不嚴肅,抑或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從當年的4月9日案發,到6月10日執行死刑,如此快的速度又是為哪般?我們不知道十八年前究竟發生了什麼。期待著重審後,給予公眾一個說法。(來源:千龍網 作者:封濤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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