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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官員財產“公開”優於“申報”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4-14 11:41:27


政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陽奉陰違(漫畫)
  圍繞南京市前市長季建業的罪與罰,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王文華教授在《中國青年報》上表示:“我們不僅關注處罰,同時也探討如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問題。刑法是最後一道防綫,前面的防綫需要完善個人財產申報等相關制度,以及各個行業的廉潔制度規定等紀律約束,前面的防綫如果做得好,可以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

  個人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一直被視為防範貪腐最重要的制度工具。也正在這一意義上,一個“科級幹部也要申報個人報告事項”的做法受到媒體的關注。據報道,這是北京、貴州、海南等地近期悄然啓動的一項新政策。而在此前,在統一的制度層面,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的範圍一直是止於縣處級。

  腐敗沒有級別,這可以從許多“小官大貪”案件中得到一再印證。這些案例都表明,因此最管用的應對之道,除了毫不懈怠地“打虎拍蠅”之外,當然是要用嚴格的預防制度體系來覆蓋到所有用權者。科級幹部也要申報個人事項,一方面可以看作防範“小官大貪”現象的應對之策,一方面也可以看出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正在不斷成長。但更重要的困惑仍然在於,一種起於“自覺”的報告制度,雖輔之於在2014年才啓動的對個人申報進行抽查核實的做法,是否足以達到用一種嚴格的預防制度體系覆蓋到所有用權者的目的?

  客觀而言,體制並不缺乏對於官員財產收入的警惕性。早在1997年,相關方面就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但顯然,“報告”不能等同於“公示”。“報告”只是一種體制內的自覺行為,具有排他性及私秘性,而“公示”則改變了“報告”的體制內運行特點,使其成為具有了公開以及透明性。如果體制內真的有足夠的警惕,那麼就不應當將財產申報成為一種體內循環,而應當面對公衆來實現真正的公開與透明。

  我想說的仍是那種被輿論呼籲已久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回望來路,自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明確提出“我國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建立申報財產制度問題,需在其他有關法律中研究解決”算起,迄今已近三十年矣,多少白頭搔更短,又多少前腐後繼,然而一種“政治決心”何以遲遲難以落定,一種制度或心理的准備何以總是難以確立?

  任何制度固然都有一個完善的過程,但相信每一次與制度有關的點滴推動都有其不容漠視的意義,在官員財產公開問題上,我們更需要一些更加具體而有力量感的行動,來表達一種關於廉潔政府的制度性覺醒。從目前關於財產申報的實施與核查來看,不論何種方案,不論它所涵蓋的對象是哪個級別,似乎還都無法滿足坊間輿情對於官員財產公開的期盼。

  我們希望有更完整、配套以及全局性的官員財產公開辦法出台,以形成對這一制度的真正推動,更重要的原因還在於,這可能才是這一制度能真正取信於民的關鍵。(來源:晶報 作者:楊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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