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衝綠燈”開罰需減少主觀隨意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9-23 11:38:39


  根據深圳“法治通城2016”部署,深圳交警9月18日起正式對“衝綠燈”交通違法開始處罰,首日開出了9張罰單。

  “衝綠燈”,是指機動車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本應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卻違規進入的行為。處罰此舉并非深圳交警首創,它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翻開交通法律法規我們會發現,制定這些規則的目的都是要保障交通順暢和安全。除了針對對象不同,處罰“衝綠燈”與“闖紅燈”本質上并無差別。鑒於城市車輛不斷增多,以交通擁堵為主要表征的城市病愈演愈烈,處罰“衝綠燈”是各大城市的必然選擇。

  “衝綠燈”開罰可謂一次普法宣傳,罰單數量的不斷增加除了說明執法人員雷厲風行外,還暴露出不少問題。如許多駕駛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細致條款還相當陌生,而“紅燈停,綠燈行”已成為每個人的生活常識,生活中難免完全憑“常識”開車等。撇開具體城市不談,純粹從技術層面剖析,我們也必須承認,“衝綠燈”開罰還存在一些不足,特別是在一些問題上權責界定不甚清晰,使執法行為帶上了較強的主觀隨意性。

  人們在判定“交通阻塞”時存有較大分歧。深圳交警局的標准是:“直行方向交通阻塞的,直行車道內車輛不得進入路口;左轉、直行、右轉方向交通阻塞的,各車道內車輛均不得進入路口;左轉彎方向交通阻塞的,左轉彎車道內車輛不得進入路口。”車輛能否進入路口成為判定的主要依據。然而很多情況下路口卻介於“可入”“可不入”之間,在同一時刻、同一地點,交警認為擁堵,駕駛員卻可能持相反意見。為解決這一問題,深圳交警局賦予被罰者一定的申訴權,可申訴最終依然要由人來裁斷,充滿了主觀隨意性。技術上不能完成的事在不知不覺間滑到了一綫執法人員肩上,深圳交警局規定:“服從交通警察或者警務輔助人員的指揮,駕駛車輛進入路口的不認定為違規。”有時交警太忙并非是好事,特別是工作量明顯超出其承受範圍時更是如此。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