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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再審,還有什麼期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4:35:14


  據新華社10月19日消息,劉大蔚走私武器案有新進展,記者19日從福建省高級法院獲悉,該院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再審此案。該案曾受廣泛關注,其再審結果對於今後此類案件的辦理也將有一定指導意義,相信法院會依法審慎作出公正判決。

  筆者這裡簡單回顧一下該案的經過。2014年,劉大蔚通過某網站跨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後被海關查獲。經公安機關鑒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劉大蔚提起上訴。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後,劉大蔚的近親屬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申訴。

  應該說,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劉大蔚,還涉及到更多仿真槍買家或賣家,社會公衆有理由對該案的走向高度關注。法院啓動再審只是一個開始,“原判量刑明顯不當”,不當在哪裡?再審時必然會對所有證據、事實、法律問題作全面審查,依法得出結論。再審是公正的需要,也是法律宣傳的過程,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各方都能依法辦事,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該案原審確定的罪名是“走私武器罪”,盡管定罪涉及的環節還很多,但單從字面上簡單理解,問題的關鍵在於兩個關鍵詞:“走私”“武器”。

  一者,如何認定劉大蔚的走私行為?網購是個新事物,確定網購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海關扣留的仿真槍與網購的仿真槍是否能嚴格對應,更是關鍵,這都需要扎實的證據來證明。

  二者,如何認定仿真槍是否屬於真槍,需要權威的鑒定標准。2008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是槍支,這比2001年的標准提高了近10倍。目前輿論對這一鑒定標准存在質疑,主要的意思是,公安部門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國標嚴控仿真槍標准,有其合理性。但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標准,是否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上?這樣是否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如果行政部門技術標准套到刑法上,產生“明顯不當”的結果,法院是做“被動的接受者”,還是發揚司法智慧,主動厘清法律與技術標准的關系?適用“真槍”標准,法院是否應有自己的主張?對於這些問題,公衆都期待答案。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是一項重要內容。也許,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正提供了一個實踐和檢驗的契機。(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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