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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14:29:11


  2014年,時年18歲的四川小夥劉大蔚,花30540元網購了一些仿真槍,被福建省石獅海關查獲。去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而10月1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宣布,該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再審此案。

  近年關於“仿真槍案”的刑事案件很多,判決結果往往發生戲劇性變化。比如,2009年,在廣州販賣玩具的小販王國其因販賣20支仿真槍,被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再審減為4年,廣東省高院發回重審之後,最後檢察院做無罪撤訴處理。同樣的仿真槍,定罪量刑卻是從無罪到無期,五花八門,儼然成為軍事發燒友頭上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

  問題出在哪?2008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是槍支,這比2001年的標准提高了近10倍,這也讓很多連電綫杆子上的鳥都够不著、連皮膚都無法射穿的槍形物體,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槍支”,并且按“槍支”相關罪名定罪量刑。

  公安部門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國標嚴控仿真槍,有其合理性。但反過來說,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制訂的仿真槍標准,是否該在法庭上機械套用《刑法》呢?這樣是否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

  當初《刑法》對私藏、走私槍支設立嚴厲的懲罰,本意是制式火器(或者威力相當的火器)對社會安全的嚴重威脅,所以必須嚴懲。但如今,在仿真槍的社會危害性很小的情況下,是否一定要套用《刑法》?私藏一把真的制式槍支,和私藏一把剛剛“超標”的仿真槍,按一個標准處罰,這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嗎?

  刑法上有個基本原則叫“謙抑性原則”。該原則認為,刑法是最後一道關口,因此刑法的動用要放在最後。就這個案子而言,如果一般的治安處罰條例能對當事人起到警戒作用,刑法應盡量保守一些,不要動輒介入。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是明知真槍而購買的情況下,法律應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決。這次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罪”,也是明顯感到了仿真槍按真槍量刑的不合理性。司法改革的核心要義就是回歸“以審判為核心”,發揮法院作為仲裁者的決定性作用。(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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