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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0月12日晚趙春華被警方帶走後,她擺射擊攤所用的三輪車就一直停放在狹窄的胡同裡。新京報記者 孫瑞麗 攝 |
1月26日上午,“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槍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趙春華當庭獲釋。
新京報此前報道,去年10月12日晚,擺射擊攤的趙春華被抓獲,警方現場查獲涉案槍形物9支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彈,經鑒定其中6支為槍支。去年12月27日,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後,趙春華提出上訴。
26日,二審法院認為,趙春華明知其用於擺攤經營的槍形物具有一定致傷力和危險性,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購買獲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觀故意。趙春華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6支,屬情節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於趙春華所持槍支均剛達到槍支認定標准,認罪態度良好,擺攤為經營游藝項目,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程度較低,對其酌情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二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趙春華表示認罪服判,法院依法對其解除了羈押措施,這意味著她可以回家過年。“等過完年,就帶我媽去做個體檢,然後再回內蒙古老家去看看我姥爺。”趙春華的女兒王艶玲說。
庭審現場 自稱仿真槍打人有紅腫但不嚴重
26日8時20分許,趙春華的女兒王艶玲與兩位辯護律師徐昕、斯偉江到達法院門口。對於二審判決結果,王艶玲說,如果維持原判,會繼續申訴。
9時,法官宣布開庭。身著黃色毛衣、灰色羽絨服、腳穿棉拖鞋的趙春華被帶上法庭。51歲的她顯得較為蒼老,不停地嘆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