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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刑辯律師談“趙春華案”:二審判決體現寬嚴相濟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1:33:28


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用的三輪車。
  趙春華案二審判決後,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天津市行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王雪莉,請她談了對二審判決的意見。

  問:您如何看待“趙春華案”一審的判決和二審的改判。

  答: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犯罪,根據司法解釋,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就構成犯罪,非法持有5支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判決是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的。二審庭審期間,趙春華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有比較清晰的認識,表現出比較好的認罪態度,根據趙春華的實際情況,判處緩刑不至於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因此,二審法院在具體處理上也給予了適當的調整,使判決更加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問:“趙春華案”一審判決後,社會上有一些評論認為,趙春華不過是使用玩具槍進行游藝活動,這些現象在社會上比比皆是,不宜按犯罪處理。您如何看待“趙春華案”的社會危害性?

  答:趙春華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主要取決於兩方面內容,一是是否具備主觀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社會危害。關於主觀故意問題,經庭審確認的證據證明,趙春華明知所持有的是槍形物,無法通過合法途徑購買獲得,且應當知道該槍形物具有致傷力,因此應當認定其具有主觀故意。至於是否明知槍形物致傷力的具體程度,不影響犯罪構成主觀故意的成立。

  本案的涉案槍形物經依法鑒定已經達到了槍支認定標准,具備一定的致傷力和危險性,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槍支。首先,我們不能將趙春華持有的槍支簡單地等同於玩具。公安部對於玩具槍的標准有明確的答複意見,趙春華持有的槍支與制式槍支在外形、顔色、構造等方面高度近似,從外觀上就已經遠遠超出了玩具槍的制造要求。要知道,仿真槍在我國也是嚴格禁止生產、銷售的,《槍支管理法》有明確規定。這是因為仿真槍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威懾力,落在犯罪分子手裡,就會成為犯罪的工具,前不久國外發生的一起劫機事件就是使用的仿真槍。大家到網絡上搜索一下,持仿真槍搶劫、綁架的新聞不絕於耳。趙春華持有的槍支不但仿真,而且具備一定的致傷力。所以,關於趙春華使用玩具槍被判刑的說法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社會上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小時候玩兒的彈弓、火柴槍都比趙春華的槍支威力大,為什麼單單把趙春華抓起來。對此,我們也不能簡單地進行類比,一方面,一些威力較大的彈弓和火柴槍本身也是管制物品;另一方面,彈弓、火柴槍的威懾力與槍支難以相提并論。總之,槍支是國家嚴格管控的危險物品,禁止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槍支,對於趙春華行為的評價,應該回到法律規定,用法律思維來認識。(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趙榮君、邵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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