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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若玩具槍屬槍支,那生產者該擔何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7:39


  51歲的趙春華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卻因攤點的6支氣槍被鑒定為槍支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和之前類似的“持有玩具槍獲刑案”一樣,輿論焦點很快就集中到了槍支的認定標准上。支持法院判罰的一方認為,既然2010年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第(三)款規定對何謂“槍支”有明確的標准,法官照此執行只是嚴格適用法律。輿論不但不應指責法官,更應力挺依法裁判。

  反對一方則認為,法官不應機械照搬行政規章來決斷刑責的有無,這與“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相悖。這裡的下位法,就是指法官所援引的相關標准,“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槍支管理法》第46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標准之爭,看似針鋒相對,實則各說各話。因為最應該回應槍支認定標准的,并不是法官,而是有關行政部門相關規章的制定者。輿論喧囂,卻未形成有效辯論,於制度的改良或完善難有裨益。屬於司法的歸於司法,屬於立法的還是要在立法博弈的場域內來展開。

  相比起立法和司法,執法領域內的問題顯然還未引起輿論的足够重視。比如,假定現有槍支認定標准在實然和應然上都沒有問題,那麼,執法部門漠視射擊氣球攤的存在是否就是一種瀆職?

  找到佐證輕而易舉。趙春華的攤位并不是憑空而來的。根據媒體的報道,在趙之前,該攤位由一個老漢經營。如果趙春華有罪,老漢同樣有罪。當地警方要順藤摸瓜并不困難,將老漢也繩之以法,同樣是嚴格執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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