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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從“玉米案”看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存與廢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6 18:18:24


  早前,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曾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據悉,該院已向王力軍送達了再審決定書,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王力軍是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的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他在未獲得糧食收購許可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了玉米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後旗分庫,涉案金額21萬餘元,從中獲利約6000元。2016年4月5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認定他觸犯《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退繳非法獲利6000元。

倒賣玉米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王力軍所觸犯的“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怎樣的罪行?我國《刑法》第225條對此罪有明確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可成立該罪。為了便於在實踐中准確適用,法條還列舉了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這四種情形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間,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有很多涉及經營的案件被包攬到第四項中適用。臨河區法院為王力軍定罪量刑所依據的法律條款正是此條此項。

  那麼王力軍案件是否適用225條第四項的關鍵在於:王力軍的行為有沒有構成“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無證收購玉米的行為能不能裝到第四項的筐中去?

  先來回答第二個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的(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出,刑法第225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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