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9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該《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對於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群衆個人信息安全以及財產、人身權益,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對於洩露個人信息的處罰缺乏統一性和系統性,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基本法,僅散見於民法、刑法等個別法律,且量刑偏輕。要徹底解決信息洩露問題,除了從源頭上加強安全防護,不斷修補網絡漏洞,防止信息外洩,更關鍵的是要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立法,抓緊制定《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
而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兩高出台相關《解釋》,無疑有利於強化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該《解釋》亮點頗多: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明確了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明確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
當前,利用個人信息打開的一個個犯罪“黑洞”正在侵蝕著公衆生活的安全底綫。一些不法分子濫用、盜用個人信息,給社會秩序和個人切身利益造成多重危害。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非法討債等犯罪屢見不鮮。
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行法律法規內容分散、層級偏低,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依法對個人信息進行嚴密的監控和保護,提高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加大對不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依法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提供法律支撑。凡因業務特點而擁有客戶個人信息的企業,都應依法設立獨立的信息保護系統和信息披露審核機制。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非法披露或出賣個人信息的,應加大刑事懲罰力度,以保護國家機構的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