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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哪些算是“重大行政決策”尚需厘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2 23:41:02


  據新華社報道,《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結束向社會征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將充分吸納各方合理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盡快形成成熟的條例草案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將重大行政決策納入法定程序,經過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5個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公共決策“拍腦袋”“一言堂”的情形。這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個重大舉措,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循此,如果有哪個地方政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來決策,造成重大損失,就要終身追究責任。即便行政官員調走了、退休了、辭職了,也一樣要進行責任倒查。

  只是,程序法定固然令人向往,但必先搞清楚究竟哪些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必先正名乎”,這是這一問題進入公共視野的起點。

  征求意見稿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包括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衆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擬劃定的“重點”均是大事、要務,具有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基礎性等特點,不僅關乎公共利益、公民權利,也關乎本地區的發展,當然屬於重大行政決策。

  然而,正如有專家已經指出的,目前劃定的範圍仍顯抽象、模糊,缺乏客觀標准,在具體的認定上預留了太大的游移空間。一方面,究竟多“重”、多“大”才算“重大”?涉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政策,可能不難理解,但在涉及民衆切身利益的政策時,這個“重大”又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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