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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救援不是“不付費無救援”
http://www.CRNTT.com   2018-02-07 22:38:25


  旅游景區內的救援,一般針對常規性突發問題的處理,有預案,有常備人員,屬日常性護理範圍。而有驢友或游客不守規矩,擅闖不應涉足區域而受困,則通常屬於“預算外救援”。這類意外性受困後的救援行動,往往需動員大量人力、物力,有時甚至會有救援隊員付出生命代價。如2010年黃山大學生受困事件中,參與救援的一名年輕戰士就不幸犧牲。一次“預算外救援”的成本,可能遠遠超過100次“預算內救援”。這意味著若坐視“預算外救援”發生,正常公共預算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景區正常的突發性救援有可能受到嚴重影響。

  一個理想的狀態,就是所有游客或驢友都行為中規中矩,沒有“逃票私自進入或不聽勸阻進入未開發區域”的情況發生。但現實卻并非如此。一些人士明知危險卻偏向“虎山行”,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存有“只要出事,反正有人來救”“救了也不用我掏腰包”的依賴心理。針對這類人士,實行有償救援,算是擊中其要害,可以起到震懾、勸阻其非理性冒險的作用。

  但景區的有償救援制度不能繞過法律。我國《旅游法》明確,游客及時獲得救援是項權利,而非要約,不容商量。《旅游法》第82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獲救權彰顯了生命第一的價值導向,有償救援實際上應該是“負責救援但事後追償費用”的制度。

  而從人道主義角度上看,若有償救援是“先議價後行動”制度,那麼就存在這麼一種情況:受困者基於無力支付或拒絕支付費用,從而使自己陷入人道主義危機中,如持續性處於挨饑受凍的非人道狀況、生命處於極度危險的狀態等。可見,有償救援,應該不是“不付費無行動”制度。

  即便是事後付費,也應該并不是指足額支付所有救援費用。因為若是足額支付,一方面將使公共或公益救援機構失去公共或公益服務的價值存在;另一方面一些重大救援的巨額開支也是很多個體所無法承擔的。所以,“合理收費”也應該是這一制度的子原則。

  當前,我國市場性商業救援尚在培育中,同時公益性或群體互助性的救援機制也不發達,因此基本上所有救援事件最終都會成為公共救援,而公共救援很難與收費聯系起來。對於商業救援而言,有償救援是順理成章的事;而對於公共救援,還是應該先把救人放在第一位,把防範工作做在前面。(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和靜鈞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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