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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救援的關鍵是突出各方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8-02-07 22:39:31


  安徽黃山風景區日前發布消息稱,景區今年將啓動有償救援,對違規逃票私自進入或不聽勸阻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等情形求救的游客或驢友,將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由此,再度引發對遇險者的救援到底該由誰來買單的爭議。

  稍微檢索一下相關報道不難看出,黃山風景區此番出台的規定,其實是《安徽省旅游條例》的延伸。去年3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旅游條例》,明確規定進入景區的旅游者不得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進行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條例》還規定,對游客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游覽活動,擅自進行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由景區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隨著戶外探險漸漸成為一種“時尚”,驢友遇險尋求救援的案例頻頻出現,比較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國慶期間,14名驢友在四川四姑娘山地區失蹤事件,當地政府出動了上千人的救援隊,耗費了10多萬元最終將所有人平安救出,并最終免除了這筆費用。鑒於當時“動靜”太大,隨後引發了當地政府該不該為這些驢友買單的討論。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保證公民安全,所以無論是從法理還是道義上說,對處於危險狀態的驢友實施無條件和最大限度的保護是政府的義務和責任。然而,必須區分的是這種“無條件”是建立在一種預設的理性狀態下的,即人們遵守相應規定,遭遇了意外的危險。倘若當事人抱著“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心態,置警示和規定於不顧,那麼由此承擔相應的後果,同樣也是責任原則的一種體現。我想,這應該是上述《條例》和景區規定的初衷。

  不過,考慮到現實的複雜性,事情未必會迎刃而解。有人指出,有償救援有可能導致遇險者出於對費用的擔心而放棄尋求幫助。這種可能性的確存在,但也不應該過分誇大,畢竟依照人類的正常理性,在生命安全和救援費用之間并不需要過多糾結。令人擔心的倒是,在突出游客違規遇險的個人責任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會不會出現消極救援的情況。有鑒於此,同樣需要強調的還有政府部門在組織、協調救援過程中的第一責任,即無論遇險者事先有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抑或最終是否有能力承擔相關費用,必須在接到求救後第一時間實施救援。再有就是類似景區這樣的管理主體的保障責任,該規定會不會導致管理防範上的簡單化,還有待檢驗。

  另一點有可能引發爭議的,是游客“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的責任。在絕大多數旅游景區,通過設立警示牌等措施,可以對“擅自”作出責任區分,但在未開發的自然區域,情況就有可能變複雜。探索未知的大自然,本是人類好奇和冒險的天性,這種情況下有償救援的規定似乎就有待商榷。要知道,哥倫布尋找新大陸的冒險計劃,原本就是在官方的支持下進行的。可見,要讓有償救援真正起到對人們的引導、約束作用,還有很多細化責任的工作要做。(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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