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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該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矯正功能
http://www.CRNTT.com   2018-07-06 23:20:40


  據媒體報道,湖北孝感女孩張某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搶劫,被逼脫光衣服,身體多處被剪刀刺傷。警方通報稱,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够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由此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起,有專家建議將刑責年齡起點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社會影響惡劣,而一些作案少年因年齡未滿14周歲,最終并未受到刑事處罰。現實中,其實已經有一些未成年人在利用這一“法律優勢”有恃無恐地作案,有些孩子甚至在犯下惡性案件後不知悔改,不久又犯新案。很多人認為,免罪或免罰的年齡較高,對未成年人是一種縱容,不利於防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利於保護公民權益以及社會權益,也不利於實現司法公平。

  時下,未成年人普遍開智較早,不少十幾歲的少年已經有了不錯的體力、智力、辨識力,且《民法總則》已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調整至8歲以下,在刑法領域適當調低免罪或免罰的年齡與民法的調整相一致,符合未成年人成長的實際,有助於震懾打擊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可行性。

  但相比之下,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矯正功能更為迫切和必要。近年來,對被判處緩刑以及被保外就醫、假釋等人員的社區矯正功能日益完善,然而對於未滿16周歲或未滿14周歲犯罪未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社會矯正體系卻顯得單薄、分散、乏力。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也有類似原則性的規定。其中,政府收容教養以送工讀學校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時候”為前提,這就給公安等部門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間。按照1995年出台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如此,如果家長不同意(實際上也鮮有家長同意),公安機關一般不將犯案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也就意味著此類未成年人所受的矯正往往只限於監護人的“嚴加管教”,但具體的管教效果又是難以保障的。

  無論把刑事責任年齡定到幾歲,總會有在刑責年齡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現。目前,社區矯正法正處於立法階段,立法部門有必要在該法中填補未成年人“准犯罪”的矯正短板,作出包括矯正條件和路徑、措施和期限、達標標准等細節的明確設計,增強矯正的強制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確保矯正效果。依法矯正到位,教育約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於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進問題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健康成長。(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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