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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犯罪低齡化切忌頭疼醫頭
http://www.CRNTT.com   2018-07-06 23:21:25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女生遭到未滿14周歲的男同學持刀劫持并遭強奸威脅、身體多處被割傷一事引起輿論關注。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行為人不滿14周歲為由不予立案,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類似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不斷引發公衆關注,如2015年10月湖南也發生過三名留守兒童(最大的才13歲)殺害女教師案。由於兒童早熟和不良信息泛濫等原因,犯罪低齡化是一個世界趨勢。

  如何應對少數孩子的危害行為?有觀點主張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因為一些西方國家,如美國部分州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2周歲;而且,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孩子普遍早熟,認知能力逐漸提高。


  筆者認為,即使有更多理由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教育比刑罰更正當。

  首先,中國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與西方不同,未成年人的危害更應當歸屬於教育缺失而非個人惡性。西方有些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比中國低,如根據英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是10周歲。在西方,未成年人的獨立性更強,社會制度鼓勵孩子的自我意識,尊重孩子的自我選擇,未成年人受家庭監管的程度遠不及中國嚴密。當未成年人犯罪時,在西方國家可以更多地解釋為個人責任。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家父主義”盛行,子不教父之過,未成年人的危害行為更應當被理解為家庭責任的缺失,而不是把錯誤完全歸咎於個人并將其送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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