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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救人者索要醫師證:責任焦慮症得治
http://www.CRNTT.com   2019-03-21 22:15:49


  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日前發布一則聲明,就“女醫生高鐵上救人,結果卻被索要醫師證”一事致歉。據介紹,3月17日,D3563次3號車廂一名男性旅客陳某突發疾病,列車工作人員緊急通過廣播尋醫,陳醫生聽到廣播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對旅客進行積極救治,旅客轉危為安。

  不管從哪個角度來看,找救人者索要醫師證都是不妥的。盡管南寧客運段官方微博致歉坦承“出示醫師資格證并非規定的程序”,認為“處置方式欠妥”,也表示“留存聯系方式和現場救治情況主要是便於後續醫院更好地救治”,但此舉并未得到公衆的廣泛認可,質疑聲并未因此消除。

  列車工作人員為什麼要找救人者索要醫師證?這個問題不禁讓人想起了多年前誤導公衆的“醫生列車救助產婦被南京雨花台區法院認定為非法行醫并被判決賠償”謠言,盡管這一謠言的捏造者網民尚某事後即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但是謠言造成的負面影響并未得以消除,至今仍有人信以為真地轉發。

  難道這位列車工作人員就是被這一謠言蠱惑,索要醫師證是想消除救人者非法行醫的嫌疑嗎?若果真如此,則索要醫師證的責任焦慮症真的該治治了,不然,只會讓救助人寒心。

  其實,自民法總則實施以來,在列車上為病人實施急救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免責條款,該法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律“撑腰”,我們當為陳醫生式的救助行為點贊,免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倡導和培育樂於助人的良好道德風尚。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乘客在高鐵上突發疾病需要急救的情形并非個例,而根據合同法第301條的規定,鐵路運營方作為承運人“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是其法定義務。只要履行了“盡力救助”的責任,則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鐵路運營方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因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傷亡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鐵路運營方以及列車工作人員,唯一需要做好的就是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盡力救助,這應當包括知曉普通急病救助常識,預備普通急病救助所需的工具、物品、藥品,在列車上尋找醫務人員進行急救,聯系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等等。當然,搜集、保存救助的相關資料,作為其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據,從法律角度而言,無可厚非,也很有必要。這一點,應當得到公衆的理解。

  列車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證的責任焦慮症得治,救助人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免責的法律規定也應當廣而告之,讓更多的人敢於挺身而出,積極實施救助行為。(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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