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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銷號,話費退款不能任性
http://www.CRNTT.com   2019-11-15 14:42:39


  長春市民韓先生注銷手機號後,申請退回3500元餘額,卻被告知“只有在移動櫃台現金繳費才能退現”。長春市消費者協會介入後,幾番努力,經過長達4個月的艱辛維權,韓先生才得到退款。同是長春市民的張女士在今年9月也向該市消協投訴了類似事情。

  按理說,給自己手機賬戶充值,錢沒用完,注銷號碼後申請退款理所應當,可為何韓先生、張女士卻為此事幾經周折?在當地消協介入後,兩起投訴均得到解決,餘款也已退還到賬,但這其中的問題仍需我們以法治的眼光評評看。

  據報道,韓先生在要求退還剩餘話費時,移動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稱,客戶非通過中國移動渠道充值的話費均非自有財產,客戶無處置權與支配權,移動自動享有該種話費的處置權。只有在櫃台以現金方式存繳的話費可退現,其餘只可轉入在長春的其他移動號碼中。

  那麼對所謂的“非通過中國移動渠道充值的話費”,用戶就真的沒有處置權和支配權了嗎?根據電信條例規定,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其中并未限制用戶交費的渠道。筆者還查閱了有關電信服務公司的內部規定,也未發現有交費渠道的限制和要求。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原則,只要用戶是通過合法渠道進行的交費均應享有相關合法權利。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所以,移動公司營業廳對韓先生的回複并不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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