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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對新冠陽性康複者的“職場歧視”
http://www.CRNTT.com   2022-07-08 19:08:20


  今年4月,陳峰從外地趕赴上海,在方艙醫院工作時期被確診為陽性,後經治愈出院。作為一名新冠陽性康複者,陳峰發現自己無論在微信兼職群裡,還是去招聘會現場找工作,不少企業都會要求查驗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并拒絕招錄。近日,陳峰和與他情況類似的幾名新冠陽性康複者出院後求職受阻的經歷,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今年是新冠疫情暴發後的第三年,盡管公衆對新冠疫情的認識越來越理性,對新冠陽性康複者也越來越包容,但實際卻依舊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在上海已經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的情況下,陳峰及其他有類似情況的人卻求職受阻。陳峰們的遭遇應引起社會關注,他們維權應當得到有力的救濟。

  從醫學角度來說,陳峰們早已治愈出院,作為康複者不具有傳染性。但媒體調查部分勞務中介發現,多家知名大企業都拒絕招錄新冠陽性康複者,而一些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猶有過之。

  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新冠陽性康複者的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要糾正對新冠陽性康複者的“歧視傷害”,應依據相關法律采取遏制、幹預措施。

  首先,要向用工單位包括一些知名大企業普及醫學和法律知識,消除其“傳染病恐懼症”。由於知名大企業用工量大、社會影響大,一舉一動對其他企業有示範效應,應該成為重點普及對象,使這些大企業真正了解傳染病常識和法律規定,從而規範招工管理,讓新冠陽性康複者正當就業權得到保障。

  其次,如果遭遇用人單位的歧視性對待,新冠陽性康複者應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指導和依據。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新冠陽性康複者沒有工作和收入,可能就沒有足够的時間、精力和經濟能力通過司法維權,對此,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考慮通過約談等方式,督促違規企業依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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