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和企業所得稅草案明表決 作出多處修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5 19:22:43  


  中評社香港3月15日電/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三次會議15日上午表決通過,決定將物權法草案建議表決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審議。 

  15日上午,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向主席團第三次會議作了關於五個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楊景宇說,各代表團對物權法草案修改稿、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普遍認為,法律委員會根據代表的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代表對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4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物權法草案:界定國有野生植物資源的範圍 

  楊景宇說,法律委員會認為,物權法草案修改稿已經成熟;同時,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資源的範圍不清楚,能否規定一切野生植物資源都歸國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照憲法規定,森林、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區別地規定野生植物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是不確切的。據此將這一條修改為:“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物權法草案: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有的代表提出,這一條同其他類似條款相比較,需要補充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何時設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一句,修改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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