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物權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2 09:35:26  


  中評社香港3月12日電/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展開審議。立法過程逾十三年、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的《物權法》,作為規範社會各主體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其體現的平等保護公私財產(包括國家、集體、私人財產)的立法精神,與民衆的生活密切相關,成為今年兩會的焦點之一。 

  《澳門日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物權是人民生活的物質基礎,它規定了財產的關係,保護民衆的私有財產,是民衆過富裕生活的法律基礎。物權涉及人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是現代社會人與人、人與自然界、人與社會的最基本關係的規則化,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物權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發展的人權,沒有物權就沒有人的最基本的生活,也就沒有人權。 

  在人類歷史上,法律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規定經歷過曲折而艱難的發展歷程。目前,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已在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中被承認,中國憲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每一個公民個體,不論其貧富、貴賤、宗敎信仰、敎育程度和智力水平,都擁有平等獲得財產的機會和保護自己財產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 

  社評指出,不過,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內地只講所有制,不講所有權,更沒有物權法,國家長期財富匱乏。改革開放後,開始並逐步建立物權制度:一九八六年頒佈的《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此後,包括城鎭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等,都與物權制度有關。儘管未臻完善,但這些物權制度,仍在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發揮了創造財富、愛護財富和積累財富的重大作用。 

  在法理上,平等保護公、私物權,是對憲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條款的具體化,是順應憲法精神的立法進步。而將公、私財產平等保護,體現了群體不能凌駕於個體之上的自由與公平原則,明確了公有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明晰界定。 

  社評說,在社會公平角度,平等物權有助於實現起點公平。無論是社會大衆或個體公民,起點公平關係到社會的公平入口,是社會公平的起始。物權法正是對經濟起點公平的界定,即平等的公、私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公產、私產,是個體與群體、公民與公衆的初始保障,也是當二者出現衝突時,處於弱勢的個體方得以尋求保護的法律支撑。 

  物權法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都很強的法律,立法難度很大,從硏究起草、徵求意見到審議歷時逾十三年,創下中國立法史紀錄。物權法公佈草案徵求意見後,收到逾萬件意見,召開上百次座談會和論證會。經廣泛聽取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各方對該法律草案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定的認識趨於一致,已見成熟。 

  社評指出,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旣反映中國的實際,又反映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還反映和體現了民衆的根本利益。這是因為,沒有一個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中的物權篇具體規定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 

  同時,也沒有任何國家規定,在肯定自然資源公有的前提下,規定如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宅基地經營權的規定,使這些自然資源能得到最好和最有效的運用,為民造福,也使所有權利人的權利得到長期的保障,從而更好地調動億萬民衆創造、積累、愛護財富的積極性。 

  社評認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法在這一基本經濟制度上產生,必然要適應並鞏固這一基本經濟制度;也必然要承擔更多公平、和諧的意義,因而也不能迴避對社會主義本質的堅持與追求。 

  因此,物權法除承擔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產權明晰、公平競爭的基本要求外,還將承擔“逐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極大地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促進社會和諧”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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