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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05-30 13:36:10


仲裁庭有權管中菲爭端嗎?(網絡圖片)
  中評社北京5月30日電/【編者按】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實體裁決宣布在即,海內外對之報以極大關注。既然要談國際法,我們就在法言法地辯個明白。為此,中國國際法促進中心發起組織了“南海法律研究組”。研究組由十位中國國際法年輕學者和律師自願報名組成,針對所謂“南海仲裁案”管轄權階段程序、管轄權裁決以及實體階段程序等5個課題進行研究。澎湃新聞和中國評論通訊社聯手,近日陸續刊出此次研究結果,為“南海仲裁案”提供客觀理性的法律分析,發出中國年輕學者和律師的聲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報告的第二篇,旨在揭示仲裁庭的“管轄權裁”決對於爭端性質論證的不充分。原標題為《“中菲仲裁案”管轄權裁決對於爭端性質的論證》,現標題為編者所擬。

  正文:

  雖然中方“不參與、不接受”此次所謂“南海仲裁”的立場是堅定的,但是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以下簡稱“仲裁庭”)依然需要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其裁決公正性的要求。

  根據《公約》附件七第9條的規定,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仲裁庭”依然必須論證自己對爭端具有管轄權,且必須論證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的堅實依據。

  為此,本文將中方立場和“仲裁庭”管轄權裁決的相應部分一一列出,並進行初步探討,以此檢驗“仲裁庭”是否滿足了《公約》附件七第9條的具體要求。其中,中方立場我們主要的依據是2014年12月7日中國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仲裁庭”未能揭露“爭端”的實質

  中方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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