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全國三家航空公司收到炸彈威脅。分別是東航的MU2325蘭州飛西安,吉祥航空的HO1111上海虹橋飛深圳,以及深航南京、西安、北京的ZH9866航班、ZH9243航班、ZH9889航班。民航局有關人士證實,以上均為虛假威脅信息,警方正在追責。
近年來,航班“詐彈”頻頻發生,讓公眾不得不對此類開大了的“玩笑”感到擔憂與無奈。可以想見的是,類似“詐彈”不僅會造成重大的人力與財產損失,也會引發社會恐慌。
雖然現在三家航空公司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正在追查虛假威脅信息發布者,但從以往製造各種“詐彈”者的理由來看,令人哭笑不得:有的是為了趕上航班故意令其晚點;有的欠人錢財被逼債,借打威脅電話躲債;有的是與航空公司產生矛盾“撒氣”;更有甚者,有些舉報者純粹是鬧著玩。
而一旦遇到恐怖威脅,根據民航管理法律法規,航空公司“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必須採取果斷措施,準備起飛的飛機要停止起飛,而已經起飛的飛機會找距離近的機場進行備降。這個過程中,航空公司需要承擔備降的重新加油費用、備降機場的起降費用及客梯車、擺渡車等費用。而且,一趟航班延誤,導致接下來的航班任務都無法按計劃完成,損失接踵而來。同時,也會給乘客造成時間、經濟以及精神上的多重損失。
實際上,我國對處罰航班“詐彈”,並非沒有法律可依。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修正案(三)》中設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對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性威脅等恐怖信息,一般情況下,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從國內的法律實踐來看,在航班起飛前,謊稱攜帶爆炸物的,多被處5~10天行政拘留,罰款500元;在航班起飛後,進行虛假威脅的,目前還沒有超過5年的判罰。顯然法律對類似行為的懲處,存在著“三低”:即刑期規定低、罰金數額低、量刑結果低。而在美國,類似行為的刑期最高可達20年,並伴隨巨額罰金;在加拿大,類似行為甚至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尚未對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造成嚴重後果作出具體規定。倘若沒有人員傷亡,很難把握誤機多長時間、財產損失多少、造成社會多大恐慌才能符合“嚴重後果”。正因為如此,並不是每起類似事件的嫌疑人都會被判刑。
所以,筆者覺得,要想遏制“詐彈”事件頻繁發生,就必須強化法律的嚴肅性與威懾力。國家層面應當盡快通過新的司法解釋或專門立法,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節,比如對“嚴重後果”做出詳細的規定。同時,還要嚴格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責任,讓其承擔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從而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犯罪分子三思而後行。(時間:5月16日 來源:西安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