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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案”作惡者應受嚴懲
http://www.CRNTT.com   2018-12-26 14:49:08


  近日,一段疑似虐童的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一名身穿校服的小女孩多次遭到一對成年男女推搡、摔打、腳踹、撕扯頭發等暴力行為,場面十分令人揪心,警方隨即介入查處。

  據深圳市寶安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陽光寶安12月23日通報,寶安公安分局將視頻中涉及的相關人員劉某華、陳某文及涉事女童帶回轄區派出所調查。經詢問,其母親陳某文、父親劉某華對毆打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初步調查情況與視頻相符。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調查處理,區婦聯已向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

  盡管該事件仍在調查中,但基本事實已得到初步確認,可以肯定這是一起嚴重的虐待案件。如果能够成功申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對於女童而言,不僅可以“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等,還可以附帶責令被申請人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

  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是虐童案處理的應有之義。毆打8歲女童的劉某華、陳某文,雖然是孩子的父母,但這一特定身份,并不能免除他們的違法責任。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如果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將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給予治安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虐待家庭成員”等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當然,如果情節惡劣的話,可能構成虐待罪,起刑點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到此案中,“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通常情況下,這屬於治安處罰的範圍,但是,也不能排除刑事處罰的可能。畢竟,虐待的嚴重程度,并不一定看“外傷”,心理創傷不能忽略,施暴的手段、時間、次數等,也都可能讓處罰“升級”。

  保護兒童不受家庭暴力侵害,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令人遺憾的是,從我國立法看,對於家庭內部的虐童案件,還有“從輕”的考量。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即便有“虐待家庭成員”等行為的,也要“被虐待人要求處理”才能啓動責任追究。根據《刑法》,虐待罪被分為兩個層面,一般情況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只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公安機關才主動立案偵查。但這種立法的做法,并不能有效懲罰作惡者,保護被虐待的兒童。

  把孩子從家庭暴力的深淵中拯救出來,需要形成法治合力。近年來,不少虐童案件曝光,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保護未成年人應有新突破。在實踐層面,應加大執法力度,不放過每一個作惡者;在立法層面,須讓施暴者付出更高昂的違法代價,并打造預警、介入、懲處相銜接的應對體系,更好地保護兒童不受侵害。(來源:光明網 作者: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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