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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擴權,從臨時機構到無所不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51  


背負的罵名越來越多、輿論爭議越來越大,被賦予的權力反倒越來越大
  中評社北京8月23日訊/“城管背負的罵名越來越多、輿論爭議越來越大,但卻因為能夠創造實實在在的政績,所以還是深受上級領導信賴,於是進一步促使更多的職能職責、執法權限向城管部門傾斜集中。”網易新聞《另一面》今日登載評論員顔溪文章“城管擴權,從臨時機構到無所不管”,全文內容如下:

  導語:近日,媒體報道湖南邵陽目前約有千名“市容監督員”代替城管“執法”。這些監督員不穿制服對違章停車罰款。罰款上繳區財政後80%返還給他們。分析城管服務外包現象,不能僅是局限於是否違法,而應置於城管擴權的背景下考察,城管形象口碑不佳,為什麼還被賦予更多的權力?

  ■ 管的越來越多

  城管設立之初只是臨時機構,既無固定編制也無固定人員,領導檢查前還要負責撿垃圾

  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盛行全民文明禮貌月活動,即所謂“五講四美三熱愛”活動,許多城市陸續成立城市管理機構,於是最早的城管開始出現。最初的城管人員,多由各部門抽調或多是些臨時人員,設置城管部門多為地級市以及市一級城市。城市管理部門,當時還只是一個臨時機構,既無固定編制也無固定人員。

  比如,南寧於1984年成立城市建設管理大隊,僅屬正科級事業單位。城管大隊成立之初,主要責任就是在上級檢查組前來之前,開著摩托車去街上巡邏,驅趕路邊攤販,同時負責撿走路人丟下的垃圾。

  環保部門管的,城管可以管;建設管理部門管的,城管也可以管;操作有難度也不科學

  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原本是屬於建設管理部門,但根據2003年《上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被劃分到城管執法部門,可由於城管執法部門對前期工作信息缺乏了解,在執法實踐中對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以及是否應作出行政處罰難作出判斷,最終還是得有建設管理部門來裁決。

  還有比如查處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進行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原本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這屬於環保部門的職能,但是後來也被劃轉到了城管執法部門的職能中。將這一單獨的職能劃轉到城管執法部門,在實踐中也同樣並不科學。因為對於確實需要在夜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環保部門收到申請之後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但是城管執法部門對這一環節往往不能及時了解,因此對施工單位從事夜間建築施工是否經過批准或者批准的時間是無法及時掌握的,造成城管執法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在操作上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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