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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如何理解“一個中國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4-08-05 00:33:09  


 
        把“一中框架”作為處理兩岸政治關係的基石

  “各表一中,互稱當局”給了兩岸各自表述的空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台灣對於“正視中華民國”的關切。同時雙方在“各表一中”和“互稱當局”過程中,也排除了“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可能性。在此基礎上,“一中框架”可以作為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的一個基礎性概念。我們可以參照此一模式進行兩岸政治對話,處理台灣的國際參與問題。

  1、“各表一中,互稱當局”是處理兩岸政治互動的參考框架

  兩岸曾在1992年達成“九二共識”:雙方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九二共識”的核心是擱置兩岸在政權層面上的分歧和爭議,確立兩岸在主權層面上的共識。有了這樣一個基本共識之後,雙方就能夠繞開了政治爭議,就兩岸的民間性、事務性交流展開協商。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重啟“兩會”協商,達成了一系列兩岸交流合作協議,極大地推動了兩岸關係的發展。

  但是“九二共識”有一個不足。由於它對“一個中國的內涵”採取了擱置辦法,也就無法解決官方互動的問題,不能作為兩岸政治協商的基礎。而現實則是,隨著兩岸交流的深化,有越來越多的事務和議題需要兩岸公權力部門直接協商和合作。兩岸必須形成新的政治共識,為兩岸公權力部門的接觸創造空間。

  “一中框架”恰好能夠彌補“九二共識”的不足,為兩岸公權力部門的直接接觸和互動創造空間。

  在“各表一中,互稱當局”的論述下,台灣根據其法律文件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的代表,並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承認大陸的治權,承認大陸是“大陸當局”或“中共當局”。同樣我們根據憲法等法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代表,也可以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承認台灣是一個“擁有治權的政治實體”,承認“台灣當局”的合法性。在這種“互稱當局”的格局中,兩岸以一種相互不平等的定位,實現了相互對等的局面。

  在“各表一中,互稱當局”關係中,雙方都把對方視為比自己低的“當局”。這樣雙方公權力部門之間就可以直接交往,雙方公權力部門首長之間也可以直接稱呼彼此的官職。比如大陸部委首長可以直接稱呼台灣部會首長的官銜。在這樣稱呼時,大陸部委首長是按照“各表一中,互稱當局”的框架,把對方當作台灣當局的部會首長來看待的。而台灣方面可以根據自己對“各表一中,互稱當局”的認知來看待大陸稱呼其官銜一事。當台灣的部會首長稱呼大陸的部委首長的官銜時,道理也是相同。

  由此,兩岸不僅可以進行民間性的事務性的交流,也可以進行公權力部門的公共事務的交流和互動,進而帶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走向深入。

  2、“各表一中,互稱當局”是處理台灣國際參與問題的參考框架

  長期以來,兩岸在爭奪“邦交國”問題上始終秉持“互不並存”的原則。凡是與大陸建交的國家,都必然是與台灣“斷交”,反之也是如此。在目前台灣所擁有的22個“邦交國”那裡,“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國號”,其領土範圍涵蓋整個中國,而大陸是一個地區(至少在書面上如此)。兩岸這種“互不並存”的外交格局實際上體現的是兩岸“各表一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明確地表示自身是代表中國的政府,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代表權未及的場合,台灣方面就將中國表述成“中華民國”,在法理上發揮著代表中國的功能。⑩在國際組織的參與上也基本如此。所以兩岸在國際上“互不並存”實質上形成了一種不同時在場的互補關係。

  只是這種“互補”是通過激烈的外交爭奪來實現的。但是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期之後,這種傳統的零和博弈應該有所調整,兩岸在國際場合的互動也應該朝向良性、非零和博弈的方向發展。為此,“各表一中,互稱當局”可以作為處理兩岸涉外事務的一個參考框架。

  具體來說,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中,台灣可以設置辦事處或代表處。這些國家與台灣的關係就是主權國家與中國台灣當局的關係。按照這一定位,台灣的代表機構可以處理雙方的經濟、文化交流問題,甚至也可以處理一些涉及公權力的問題。同樣在台灣的22個“邦交國”,大陸也可以設置辦事處或代表處。這些國家與大陸的關係就是主權國家與中國大陸當局的關係。按照這一定位,大陸的代表機構可以處理雙方的經濟、文化交流問題,甚至也可以處理一些涉及公權力的問題。這樣,雙方在外交問題上就形成了“各表一中,互稱當局”的格局。事實上,這種模式不僅台灣已經行之有年,大陸也在進行一些嘗試。據報道,2013年11月,台灣在中非的邦交國聖多美普林西比與中國大陸簽訂經貿協定,互設貿易辦事處。⑪未來可以考慮將這種方式在更多的台灣“邦交國”中推廣。這有助於鞏固“一個中國框架”。

  兩岸在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上同樣可以按照“各表一中,互稱當局”來處理。由於目前主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普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中華民國”的空間非常小。所以要在國際組織參與問題上落實“互為當局”,主要表現為台灣作為一個“中國的一個地方政權”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當然目前仍有一些台灣參加而大陸沒有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截止到2012年10月底,台灣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48個,其中大陸和台灣共同參與的有29個(台灣以各種變通的方式參與),台灣參加而大陸沒有參加的有19個。⑫在這19個組織中,台灣多是用“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的名義參加的。未來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過程中,大陸也可以嘗試對這些國際組織的“事實參與”,以體現兩岸“各表一中,互稱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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